时间:2026-06-14
涉及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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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本人近期关注到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33,以下简称“金杯电工”或“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发生1人死亡+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但公司未就该事项发布临时公告。现就相关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恳请贵局予以解答。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经公开渠道查询,金杯电工下属衡阳子公司涉及以下事项:
2024年12月25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一人死亡+160万元直接损失;2025年9月19日,被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2025年11月17日,罚款55万元。(湘衡)应急罚(2025)执法-62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二十三条(重大事件范围)……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十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第(十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的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比参照:公司具备披露意识和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金杯电工并非不了解子公司环保处罚的信息披露要求。
金杯电工无锡有限公司(公告中披露为控股子公司“统力电工”)于2024年因排污超标被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锡环罚决〔2024〕52号),罚款金额23.2万元。就该事项,金杯电工已于2024年12月26日主动发布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该公告明确说明:“经公司核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咨询事项
综合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本人恳请贵局就以下问题予以解答:
1. 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被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是否已触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二十三条第(十六)项、第(十七)项,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就无锡子公司23.2万元环保罚款主动发布临时公告,但未就衡阳子公司立案调查(且涉及人员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作任何披露,此种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的合规风险?
3.上交所监管参考案例“森*股份(60309*)安全生产事故披露滞后被上交所监管案例”
四、请求事项
鉴于上述事项涉及投资者知情权保护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本人恳请贵局:
1. 就上述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予以书面答复;
2. 如认定相关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而公司未予披露,请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3.信息披露时,请说明是否有停工损失?停工期具体起止日期?
本人承诺所附材料均来源于公开渠道(信用中国、衡阳市人民政府官网等),所述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
此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附件:
1、2024.12.25事故(信用中国,2页)
2、2024.12.25事故(衡阳市人民政府,2页)
3、森*股份(60309*)安全生产事故案例(3页)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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