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3
涉及单位:资兴市灾后安置指挥部及灾后住房安置补偿审核、认定、发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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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您好:
罗丛月名下依法登记房屋在2024年7月洪灾中灭失,至今未获灾后住房安置补偿;当地以其子郭敬学未分户、名下另有未受灾房屋为由拖延处理,并要求先拆除郭敬学名下未受灾依法登记房屋。同时,资兴市灾后补偿资金发放中存在虚报灾情、违规申报、套取国家灾后专项补偿资金问题。本人系罗丛月之子,因母亲年事较高,现就其灾后住房安置补偿事项代为反映,请求贵局督办处理。
一、信访人及被反映单位
信访人:罗丛月,女,63岁,湖南省资兴市八面山瑶族乡大雁山村郭家4组村民。
代反映人:罗丛月之子,代母亲罗丛月提交本信访材料。
被反映单位:资兴市灾后安置指挥部及灾后住房安置补偿审核、认定、发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二、请求事项
1. 请求督办属地有关部门依法核查罗丛月名下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012088号房屋因灾灭失事实,重新审核并落实其灾后住房安置补偿。
2. 请求督促属地有关部门纠正以“未分户”“一户两宅”及拆除郭敬学名下未受灾依法登记房屋作为补偿前置条件的做法,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3. 请求核查资兴市灾后专项补偿资金申报、审核、发放中的虚报灾情、违规申报、未受灾领取补偿、选择性补偿、应补未补等问题,并依法处理。
三、事实与理由
(一)罗丛月名下依法登记房屋因灾灭失,补偿长期未落实
罗丛月名下依法登记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012088号,权利人为罗丛月本人。2024年7月,台风“格美”引发严重洪涝灾害,该房屋被洪水冲毁、灭失。罗丛月及家属多次申请灾后住房安置补偿,但至今未获补偿,也未收到明确、完整、可依法救济的书面处理意见。
(二)以“未分户”“一户两宅”及拆除未受灾房屋作为补偿前置条件,缺乏依据
当地以罗丛月之子郭敬学灾前未完成分户、同一户头下存在“一户两宅”为由拒绝或拖延补偿。但罗丛月申请补偿的对象,是其本人名下已经因灾灭失的第0012088号房屋;该房屋权属清楚,不动产权证未被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应作为补偿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郭敬学名下另有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002056号房屋,权利主体、证号均与罗丛月房屋不同,且未在本次灾害中受损。要求先拆除郭敬学名下未受灾依法登记房屋,才考虑罗丛月补偿,实质上是以另一权利人的合法财产作为罗丛月取得本人受灾补偿的前置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灾后补偿资金申报发放存在虚报灾情、违规申报等问题
据村民反映并结合代反映人掌握的名单,资兴市灾后安置补偿中存在部分房屋并未实际因灾倒塌,却通过灾后拆除房屋、按“因灾倒塌”申报等方式被纳入补偿范围的问题,涉嫌虚报灾情、违规申报、套取国家灾后专项补偿资金。
该问题已超出个体补偿争议,关系真正受灾群众权益和国家灾后专项补偿资金安全,应依法核查并处理相关责任。
综上,请求国家依法督办属地政府查明罗丛月房屋受灾及补偿资格事实,纠正不当补偿前置条件,核查灾后专项补偿资金违规发放问题,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信访人:罗丛月
代反映人:罗丛月之子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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