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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吉首市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我的裁判文书

时间:2026-06-12

涉及单位:吉首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事实和理由:

一、投诉原因

1、龙清系“原告龙清诉被告凤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凤凰县智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工伤保险资格和待遇认定”一案的原告,吉首市法院(下称“该院”)已于2023年7月15日作出(2023)湘3101行初14号行政判决并生效,审判长李洪,人民陪审员汪小丽、黄小娟。

2、龙清系“原告龙清诉被告凤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工伤保险资格和待遇认定”一案的原告,该院已于2023年7月15日作出(2023)湘3101行初15号行政判决并生效,审判长李洪,人民陪审员龙菊英、杨国平。

3、湘西州住建局认定“智凯公司未取得施工劳务专业资质及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凤凰县交通局认定“查明智凯公司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实施

二、投诉依据

1、上述2份裁判文书依法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2、上述2份裁判文书不属于法定不公开的情形,依法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依据:《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3、上述2份裁判文书经过龙清多次申请,至今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经查询,上述2份裁判文书生效2年10个多月,至今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25年12月1日,龙清书面向该院申请公布上述2份裁判文书,但未果。

违反:《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4、上述2份裁判文书既不公布,也不公布理由

违反:《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诉求

1、请该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23)湘3101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2023)湘3101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

2、不公布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布理由。

四、特别声明

裁判文书公开,将判决理由和结果公之于众,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以公开促公正,倒逼法官提升审判质量,能监督司法权力,统一法律适用,服务法律实践与研究,相互学习,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依法治国。司法公正需要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到落实,需要在阳光下接受上级和公众的监督。该院依法应公布上述裁判文书。

基层老百姓维权确实不易,申请公布裁判文书合理合法,敬请栏目组将此投诉书转交该院,并请同时转交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龙清对本次投诉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要求加重处罚。

五、证据清单

1、《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我的裁判文书的申请书》2份(分别对应14号、15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2025年12月1日,龙清向该院书面申请公布上述2份裁判文书。

2、龙清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龙清身份信息。

投诉人:龙清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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