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1
涉及单位:湖南省怀化市金州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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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 肖焰壕律师、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富达商业广场九楼
投诉事由:
本人因名誉权纠纷一案【(2025)湘1202民初6043号】,于2025年8月5日与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支付3000元律师费,委托肖焰壕律师、蒋一莹实习律师共同担任一审代理人。现就代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多项问题如实反映如下:
一、承诺提交答辩状但未实际提交
签约后,肖焰壕律师在微信中两次明确承诺会撰写并提交书面答辩状,也向本人发送了初稿文件。但事后本人从法院调取卷宗查对,未发现卷内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的记录。
二、证据提交时间明显晚于其本人给出的时间指引
肖律师曾告知“证据开庭前一周提交即可”。本人于2025年8月13日按时交付了孩子受伤照片等材料,但法院存档显示代理人是9月2日(开庭前2日)才提交证据,与其本人给出的时间指引明显不符。
三、开庭当日未准时到庭
本案开庭传票载明时间为2025年9月4日15时。本人提前到达,15时整通过微信询问对方到庭情况,其回复“在门口呀”,15时03分双方仍在微信通话。代理人未在传票载明时间准时进入法庭。
四、合同约定的双人服务未到位
合同及授权委托书载明由肖焰壕律师、蒋一莹实习律师共同提供服务,但庭审笔录显示蒋一莹实习律师全程未到庭。从工作群记录看,其仅有过发送一次文件、索要一次身份证的简单交流,未见参与案情梳理、文书起草、策略研讨等实质工作。
五、调解过程中关键信息沟通不充分,致本人产生重大误解
调解时原告要求本人承担诉讼费,本人当场拒绝。此时肖律师当庭对本人说“我来出了”,本人基于信任理解为律师个人愿承担该费用,且未被告知任何其他后果,这才签字确认。
事后发现调解书载明“被告自愿负担”,本人追问时,肖律师在微信中解释:“诉讼费是我当庭跟法官和对方承担,对方不同意我才说我来支付,但是调解的话内容是不能写律师承担诉讼费的……所以无奈的情况下写着由被告承担,但实际是我支出”。这一信息落差是本人当时完全没有预料到的。若肖律师当庭说明“笔录只能写由你承担,但钱我来给”,本人不至于产生误解并签字。
六、律所收费后长期未开具发票
本人于2025年8月5日缴纳3000元律师费后,律所一直未主动开具合规税务发票。直到2026年3月30日本人上门沟通服务问题后,律所才于3月31日补开发票。该情况也从侧面反映了律所在收费管理环节的不规范。
主要诉求:
1. 恳请平台如实公布本人的服务体验,为其他消费者提供参考。
2. 要求律所就上述多项“所做与约定不符”的情况进行说明,并依据合同约定退还3000元代理费。
3. 要求肖焰壕律师就调解中沟通不充分、致本人产生误解的关键环节,向本人作出正式说明与道歉。
声明:
本人对(2025)湘1202民初6043号民事调解书的实体结果无异议。本投诉仅针对代理律师在服务全过程中的行为表现!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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