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1
涉及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商务楼宇工作站
地区: 北京市,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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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我与注册于大兴区的“北京名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专项委托服务协议》。对方白纸黑字承诺:“自付款之日起7个月内取得毕业证书,否则全额退款3000元。”
协议条款清晰,无任何歧义。我依约付了款。然而,当我因对方违约而踏上维权之路时,才发现自己面对的不仅是一个拒绝退款的商家,还有其背后一张环环相扣的保护网。
一、违约事实:清晰得不能再清晰
协议约定的7个月期限届满日是2026年2月13日。我实际收到毕业证书的时间是2026年4月30日,距约定日期已过去两个半月。有合同、付款凭证、学校老师聊天记录为证,违约事实一目了然。
我要求商家按约定退款,被明确拒绝——这恰好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理拒绝”行为。至此,一宗普通的消费纠纷,已转化为明确的行政违法线索。
二、两个部门的“接力式”推诿
我向大兴区相关部门投诉后,两个单位先后介入。它们一个无执法权,一个有执法权,却共同指向同一个目标:让违法商家不受追究。
西红门镇商务楼宇管理工作站:无执法权,却忙着替商家“灭火”
这个没有行政执法权的调解机构,在答复中称“延迟取证系消费者反复填错登记表造成”,将商家违约的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
事实上,毕业生登记表是档案材料,与毕业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是完全独立的两条线。学校从未说过不邮寄登记表就不发毕业证。真实情况是学校先向我送达了毕业证书,我才向学校邮寄了登记表。该工作站将两者强行挂钩,是在刻意混淆概念,为商家开脱。
通话中,其工作人员又提出一套令人费解的“非纸质证书”理论——称从1月20日学信网显示已毕业当天,网上就同步公示了电子证书可供查看,意图论证商家不算违约。然而协议约定的是“取得毕业证书”,不是“学信网显示毕业”。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合同中的毕业证书也只能指的是盖有国家开放大学钢印的实体毕业证书。不管它指的是什么,没有在约定期限内送达消费者手中,就是违约。
当这套说辞站不住脚时,该工作人员又引用商家的法盲主张,称双方“默认形成补充协议”,因此商家没有违约。反复声称,我在2026年2月13日商家违约之时,并未提出异议。沉默不构成同意,不反驳不构成认可——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常识。一个政府部门的调解机构,将这种毫无法律依据的说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已经完全背离了公正调解的立场。
当我要求其就上述说法提供证据时,该工作人员拿不出任何凭证。调解不力,反将脏水泼向消费者——这就是这个无执法权部门在本案中扮演的角色。
大兴区市场监管局西红门镇所:有执法权,却用“程序空转”对抗法定职责
市场监管所作为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面对证据确凿的举报,一个多月来的表现令人失望:
变换理由,就是不立案。从5月中旬至今,该所先后使用了“非生活消费”“证据不足”、编造不存在事实拆分举报、偷换“取证”与“毕业”概念等多种手段,每一轮被指出错误后不纠正,而是更换下一个借口。
循环答复,就是不处理。自5月19日以来,无论我提交什么材料、指出什么问题、引用什么法律,该所的答复永远是同一段复制粘贴的文字,几乎一字不改。所有答复,内容完全雷同。
拒绝监督,就是不公开。我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告知执法人员姓名,该所在书面答复中明确拒绝——“个人信息不予告知”。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前提,不属于个人隐私。而该所承办人甚至在电话中称姓名是“个人隐私”。且在消费者指出其侵犯了消费者依法监督其职务行为的权利时,他声称:您可以维权。对消费者充满挑衅。
一个执法机关,面对一宗证据确凿的违法线索,一个多月来的工作方向不是核查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查处,而是想方设法寻找不立案的借口。这种行为已不仅是履职不力,而是明确的地方保护。
三、同样的法律,不同的执法
就在2026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同类案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依据正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与我举报事项的法律依据完全一致。
放眼全国,安徽、贵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均在依据同一条款,对“无理拒绝退款”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同样的法律,同样的违法情形,在其他地方能被严查,在大兴区却被层层保护。这不是法律的问题,是执法意愿的问题。
四、深度观察:违法成本归零的土壤是如何形成的
这起案件让我思考一个问题:商家为什么敢在合同里写下“7个月取证,否则全额退款”的承诺?
一个多月来,我找到了答案。在这个商家周围,一群本应维护市场秩序的部门,正在用各自的方式为它提供保护。无执法权的调解部门拼命搅浑水、捏造事实、模糊概念,把商家违约的责任往消费者身上推;有执法权的市场监管所用循环答复、拒绝监督、程序空转来拖延时间。两者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构成了环环相扣的保护链。
当违法商家违约后可以拒不退款而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当经营者发现“承诺包过、违约拒赔”的模式在这个区域畅通无阻时,违法成本便降为零。守法经营者反而吃亏——这就是滋生违法的土壤。
五、写在最后
通过此案,我想提醒有类似消费需求的市民:在大兴区西红门镇一带进行消费时,请务必保持警惕。本案中的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事实认定本无争议,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消费者仍遭遇了来自多个部门的反复推诿与包庇。一纸完备的协议固然重要,但当遇到不讲规则、不依法履职的部门时,协议也只能防“君子”,防不了存心耍赖的人。
要让这些企业和这些部门明白:任何违法违规、敷衍塞责的行为,都终将暴露在阳光之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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