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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固安独流四排集体资产处置引发关注 村民对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

时间:2026-06-03

涉及单位:独流四排村委会及温泉园区政府

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独流四排村部分村民向媒体反映,其所在村的集体资产——原大队(村委会)办公用地及学校土地,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的情况下被处置,引发村民对村集体资产流失及处置程序合规性的担忧。

据该村村民张志军等人反映,村党支部书记卢广秀在未与村民商议的前提下,将属于村集体的大队和学校用地出售给村民刘宁,成交价格为300万元。此后,刘某将其中约16亩土地以每亩40万至40余万元的价格陆续转售给其他村民。

村民的主要质疑点集中在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程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就包括“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也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张某军表示:“村集体的土地属于全体村民,如何处置、价格多少,都应该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这种私下交易的行为,我们担心会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他称,已就此事多次向固安县相关部门设立的巡视组或督导组进行反映,但至今未收到明确处理结果。

对于村民反映的情况,记者尝试联系固安县相关部门及独流四排村党支部书记卢某秀进行核实,截至发稿时尚未获得回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使用和处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保障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处置集体资产,不仅可能损害集体利益,也可能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事暴露了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如何有效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的问题。村民的质疑焦点在于,村集体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开透明、程序合规。对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的流程,确保过程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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