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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终审判决信息披露义务的咨询函

时间:2026-05-31

涉及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尊敬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本人近期关注到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33,以下简称“金杯电工”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金杯电工成都有限公司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但公司未就该事项发布临时公告。现就相关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恳请贵局予以解答。

一、基本事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川知民终209号终审判决认定:

1. 该公司与原始权利人之间“无法律或事实上的权利承继关系”,无权主张相关历史荣誉的使用权;

2. 该公司在官网、微博、抖音等平台长期使用“始于1939”“80年历史”“前身为四川电缆厂”等宣传语;

3. 该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其历史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

4.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今未见公司就该终审判决发布任何临时公告。

二、对于属于“重大诉讼”的理解

本案赔偿金额仅数千元,未触及深交所上市规则设定的金额门槛(1000万元)。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兜底条款第7.4.1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诉讼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本案判决的特殊影响在于:

1、权利承继关系被否定,历史沿革被打断。法院认定子公司无权主张“始于1939”“80年历史”等历史荣誉,意味着其长期使用的品牌叙事及历史沿革被认定为虚假信息,可能影响客户信任和招投标资格。

2、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定性直接影响商业信誉。

3、反映内控缺陷。子公司“长期”在多个平台使用虚假宣传语,暴露母公司在品牌管理、合规审查方面存在缺陷。参照银河电子案(江苏证监局2026年),子公司违规反映的内控缺陷应予披露。

三、法律依据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重大诉讼、仲裁应当立即披露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

3. 金杯电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条、第十一条:子公司事项视同公司事项,不得选择性披露

四、对比参照

公司曾就无锡子公司23.2万元环保罚款主动发布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本案终审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性远超一般行政处罚,公司却未作任何披露,存在选择性披露之嫌。

五、咨询事项

1. 本案终审判决是否属于“重大诉讼”,金杯电工应当就此发布临时公告?

2. 参照银河电子案,本案判决是否属于“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3. 公司选择性披露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六、请求事项

恳请贵局就上述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予以书面答复;如已达到标准而公司未予披露,请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本人承诺所附材料均来源于公开渠道(知产宝微信公众号),内容真实、准确。

此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附件: 1.四川高院(2025)川知民终209号判决书(部分关键页);2.金杯电工公告(202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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