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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环保立案调查事项信息披露的咨询

时间:2026-05-31

涉及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尊敬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本人近期关注到金杯电工子公司金杯电工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电磁线”)涉及环保立案调查事项,但公司未就该事项发布临时公告。现就相关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恳请贵局予以解答。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经公开渠道查询,金杯电工下属子公司涉及以下重大事项:

金杯电工电磁线有限公司环保立案调查事项

金杯电工电磁线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新新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因环保问题被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正式立案调查,后被违规免于处罚(湘潭市官方通报明确记载,详见附件1-2)。

此后,在2017年8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介入下,该公司被重新立案并予以处罚(国家生态环境部官方通报明确记载,详见附件3-4)。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版,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十一)项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比参照:公司具备披露意识和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金杯电工并非不了解子公司环保处罚的信息披露要求。

金杯电工无锡有限公司(公告中披露为控股子公司“统力电工”)于2024年因排污超标被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锡环罚决〔2024〕52号),罚款金额23.2万元。就该事项,金杯电工已于2024年12月26日主动发布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该公告明确说明:“经公司核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法律依据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版,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版)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

四、咨询事项

综合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本人恳请贵局就以下问题予以解答:

1. 金杯电工电磁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被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是否已触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版)第三十条第(十一)项及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 该公司于2017年8月在中央环保督察组介入下被重新立案处罚,是否再次触发上述披露义务?

3. 公司已就无锡子公司23.2万元环保罚款主动发布临时公告,但未就湘潭子公司两次立案调查(且涉及中央督导组督办,湖南省通报)作任何披露,此种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的合规风险?

五、请求事项

鉴于上述事项涉及投资者知情权保护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本人恳请贵局:

1. 就上述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予以书面答复;

2. 如认定相关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而公司未予披露,请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本人承诺所附材料均来源于公开渠道(湘潭市官方通报、国家生态环境部官方通报,深交所官网等),所述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

此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附件清单:

1. 湘潭市关于金杯电磁线2015年环保立案的官方通报

2. 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及重新立案处罚的官方通报

3. 金杯电工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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