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30
涉及单位:渠江镇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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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5日,安化县渠江镇万福山旅游公司,为了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与柘溪林场签订了一个《观光农业合作协议》,在没有任何审批与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一条为垂钓所需的环岛公路,非法损坏职工果树与仑库不赔,于2025年经过了法院审理,这是万福山公司与柘溪林场共同发生的纠纷,然而,渠江镇大安村村民夏北星与我签订了一个《桔园承包协议》,已经拖欠近两年土地租金未交,为了节约国家了司法资源,我在《湘调矛》上发了一条调解申请,如果调解不成,再走司法程序,并已申请法院签署了《个人信息调查令》,请求渠江镇派出所提供夏北星的出生年月日。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六时许,渠江镇一名手机号为190****5581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谁给你签的调查令,你找谁去”,象这样毫无法律常识的工作人员,是典型的不作为!请求渠江镇党委加强教育,给予严厉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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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您与万福山经济纠纷”、“渠江镇综治办不作为”等问题已收悉。我镇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与柘溪林场、万福山公司三方纠纷的来龙去脉
经核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您所反映的纠纷脉络已清晰确认:2000年3月18日,您与安化县柘溪国有林场(以下简称柘溪林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王家台工区6.7亩林地。2020年7月,柘溪林场与安化万福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山公司)签订《乡村振兴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将包含您承包地在内的林地纳入休闲观光农业产业园合作开发,约定由万福山公司按每亩450元支付租金,经柘溪林场转付承包职工。2021年11月,您本人与万福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北星先后签订《补充协议》及《关于王家台胡左海桔园承包丘块的协议》,明确租金标准、工程费用承担及土地复绿等事项,该协议已实际履行,您亦通过柘溪林场收到截至2024年12月的租金。后因项目建设及土地整改等问题产生争议,您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柘溪林场与万福山公司诉至安化县人民法院。该案经安化县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5)湘0923民初1923号)及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25)湘09民终1233号)审理,认定各方系平等自愿的合同关系,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及损失事实,终审判决驳回您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关于您反映“综治中心不作为,拒绝调解”的问题
您希望政府出面调解、节约司法资源的想法,我们十分理解。需要说明的是,该纠纷已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据规定,我镇不能用行政调解去变更或替代司法判决的结果。但是,如果双方自愿坐下来沟通,我镇愿意搭建平台、组织调解,帮助双方就判决后的履行事宜或新的合意进行协商。需要提前坦诚告知您:此类调解达成的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若一方反悔,仍需回到法律程序解决。我镇始终愿意在法律框架内,为化解矛盾提供最大帮助,并非不作为。
三、关于您反映“要求提供夏北星身份证号码被拒”的问题
我们完全理解您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迫切心情。在收到您的诉求后,我们就提供身份证信息一事,专门征询了夏北星本人意见,夏北星明确表示不同意提供其个人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身份证号码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律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否则即为违法。在此情况下,若我们擅自提供,将构成违法。目前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仍然是:您可委托执业律师,持人民法院已签署的《个人信息调查令》,前往安化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依法查询。这是法律为您保障的合法路径,能够直接解决问题。
我镇在处理您的诉求过程中,始终严格依法行政,答复均有明确法律依据。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或线索,欢迎通过正规渠道向我镇反映。
安化县渠江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