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9
涉及单位:天心区司法局,天心区公安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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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邹平,女,1987 年 7 月 1 日生,身份证号:52240119870701****,联系电话:1368921****,住址:陕西省子长市涧峪岔镇白家河村
被投诉人: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364442E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香墅美地1栋蓝调国际1713.1714房
投诉请求:1.责令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全额退还我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共计5980 元(500 元 + 3000 元 + 1480 元 + 1000 元);
2.依法查处该律所虚假承诺办案结果、违规收费、服务严重失职、擅失联的违法违规行为;
3.追究该律所及涉案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
事实与理由
我因与白向东的离婚纠纷,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与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下称 “该律所”)的景主任、夏主任取得联系,该律所工作人员向我承诺:全程代办离婚诉讼、保证一次性判离、无需我本人出庭、收取费用后无其他额外支出、离不掉全额退款。
基于上述承诺,我与该律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按照对方要求分四次支付费用:
2025 年 12 月 28 日支付500 元办案服务费;
2025 年 12 月 29 日支付3000 元;
2025 年 12 月 29 日支付1480 元;
2026 年 3 月 18 日支付1000 元(该笔费用明确为律师出庭代理费用,对方承诺收此费用后由律所律师代我出庭,我无需到场)。
以上四笔费用合计5980 元,均转入该律所指定账户,有完整转账记录为证。
案件立案后,该律所长期拖延推进进度,多次以 “法院审核”“春节休假” 为由敷衍。2026 年 4 月 14 日为案件开庭日期,该律所收取 1000 元出庭费后,未指派任何律师到庭代理,也未提前告知我需本人出庭,导致我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 **(2026) 陕 0623 民初 402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我的离婚诉讼完全失败。
开庭后,我多次联系该律所景主任、夏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彻底失联,未对案件撤诉作出任何解释,也未退还任何费用,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该律所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虚假承诺:违规承诺 “一次性判离”“保证结果”,违反律师执业禁止性规定;
违规收费:以 “出庭费” 名义额外收取 1000 元,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对应服务;
服务失职:收取出庭费后拒不派员出庭,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完全未履行代理义务;
擅自失联:案件出问题后逃避责任,拒绝沟通、拒不退费,严重违背律师执业操守。
综上,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我的财产权益与诉讼权利。现特向贵单位投诉,恳请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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