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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甘梦律师事务所违规营业

时间:2026-05-27

涉及单位:湖南甘梦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投诉事由:被投诉人湖南长沙市岳麓区甘梦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允许非律师人员违规执业、冒充律师接待办案、虚假承诺案件胜诉结果、利用信息差误导收费、套路式拆分合同低价诱导签约、恶意加价违约、拒不履行代理义务、收费不规范、拒不处理退费纠纷等多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严重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行业执业准则,严重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

1、请求主管部门依法查实湖南长沙市岳麓区甘梦律师事务所上述全部违法违规执业事实,对该律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业惩戒与行政处罚;

2、请求依法责令该律所解除与本人的全部委托法律服务合同,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的所有服务费用;

3、请求督促该律所整改违规执业问题,并向监管部门及本人书面反馈完整处理结果。

事实与经过:

本人因自身民事诉讼纠纷,于2025年7月6日通过网络渠道联系湖南长沙市岳麓区甘梦律师事务所咨询案件代理事宜。自咨询、洽谈、签约、付费、办案至后续纠纷协商、退费沟通的全过程,对接、服务、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均为该所无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工作人员,该所无任何一名注册执业律师与本人对接、研判、承办、跟进案件,属于典型的非律师违规执业。具体违法违规事实详述如下:

一、刻意隐瞒服务范围,套路拆分合同,以低价诱导、误导方式欺诈签约

2025年7月6日,该所非律师工作人员与本人洽谈案件代理,初步约定案件回款11万余元,按回款5%收取律师费,另收工本费620元。同时,工作人员刻意误导本人,明确宣称“律师费最终由对方(被告)承担”,致使本人产生无需自行承担律师费的错误认知。

后续协商过程中,该工作人员诱导本人以590元签订《甘梦所委托法律服务合同(调解版)》。签约前,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未明确告知该合同仅包含私下调解服务,不包含立案、起诉、开庭代理等核心诉讼服务,通过拆分服务、隐瞒关键合同内容、信息不对称的套路手段,诱导本人低价签约,属于恶意揽客、误导消费、不诚信执业行为。

二、次日推翻服务约定,虚假承诺胜诉结果,二次诱导加价收费,持续进行法律误导

2025年7月7日,即签约次日,该所工作人员告知无法联系被告、无法完成调解,要求本人必须额外付费购买开庭诉讼服务。为诱导本人二次付费,该工作人员作出确定性虚假胜诉承诺,明确表示“根据办案经验,本案证据充足,胜诉肯定没问题”,以此虚构办案效果、打消本人顾虑。

同时,工作人员继续刻意误导费用承担规则,谎称可以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律师费。本人事后核实法律规定明确: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无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该所工作人员利用普通民众法律认知盲区,故意进行虚假、错误的法律解读,恶意误导当事人,属于严重违规的虚假承诺、误导执业行为。

经对方诱导协商,双方口头约定:本人先行支付6000元开庭服务费,若法院安排线上开庭无需补费,线下开庭仅需补缴2000元。2025年7月11日,本人足额付费后,与该所签订《甘梦所委托法律服务合同(开庭版)》,合同明确约定包含开庭代理核心服务。

三、单方违约恶意加价,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开庭代理义务,服务严重敷衍、完全失职

2025年9月3日,法院正式通知本案安排线上开庭,依照双方事前明确约定,本人无需补缴任何费用,该所必须完整履行合同约定的开庭代理服务。

但该所工作人员随即单方违约、擅自变更约定,恶意要求本人额外补交2000元开庭费用,否则不提供开庭代理服务。在本人明确拒绝该不合理加价要求后,该所彻底拒绝履行合同核心义务,仅向本人发送一份电子版Word文档,以此敷衍替代专业律师开庭代理服务,声称仅提供免费开庭指导。该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变相拒绝履约、服务严重缩水,完全未尽到法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的基本义务。

四、全程非律师执业,律所放任无资质人员承接律师业务,违规开展有偿法律服务

本案全部服务周期内,从案件咨询、方案研判、费用洽谈、合同签订、收费开票、案件跟进、售后沟通、退费协商等全部环节,无该所任何注册执业律师参与对接,全部由两名无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工作人员处理。该律所放任非律师人员冒充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接待客户、洽谈诉讼代理业务、承诺案件结果、收取律师服务费,属于严重违反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内部管理极度混乱。

五、明知自身违规违约,拒不承担责任,推诿拒绝处理退费事宜

因该律所存在误导签约、虚假承诺、违规加价、拒不履约、非律师执业等多项违规违约行为,本人多次主动致电、沟通协商解除委托、退还服务费事宜,该律所始终消极推诿、敷衍拖延,拒不处理、拒不退费,漠视委托人合法权益。

违法违规法律与行业依据(逐条对应)

1、禁止非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律所违规放任无资质人员执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案件监督、投诉查处等制度,对执业行为进行监督,不得放任非律师人员以律所名义承办法律业务。

2、禁止律师及律所对案件结果作出虚假、不当承诺

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的,属于违规执业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等处罚。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胜诉承诺、虚构办案效果的,属于违规揽业、失信执业,应予行业处分。

3、禁止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不正当承揽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误导当事人的,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等处罚。

本案中,该所故意错误解读律师费承担法律规则,虚构费用承担结果、隐瞒合同服务范围、低价套路签约、事后加价,属于典型的不正当揽业、虚假误导执业行为。

4、律所收费不规范、违约拒不履行委托义务、服务严重失职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不得采取欺诈、误导、套路方式收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约定、变相加价、拒不履行服务义务。

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导致执业服务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委托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证据清单(全部真实有效,可随时核验)

1、《甘梦所委托法律服务合同(调解版)》《甘梦所委托法律服务合同(开庭版)》合同截图及原件;

2、本人支付590元、6000元服务费的转账记录、支付凭证、消费记录;

3、双方全程微信聊天记录、对话截图(含:虚假胜诉承诺、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误导话术、隐瞒服务范围、事后强制加价、拒绝开庭代理、敷衍提供文档服务的全部内容);

4、法院线上开庭通知相关记录、律所仅提供电子版文档敷衍履职的证据;

5、本人与律所负责人、工作人员沟通退费,对方推诿、拒不处理的通话及聊天记录。

真实性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本投诉书所述全部内容、事实经过及证据材料均真实、客观、有效,无虚构、无夸大、无捏造。本人自愿承担虚假投诉、不实陈述的一切法律责任。恳请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核查处理,整治违规执业乱象,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及正常法律服务行业秩序。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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