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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检察院曲解法条拒绝书面答复

时间:2026-05-26

涉及单位: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本人周苗(电话1837482****),系长沙县公安局诈骗案(案号:长县公(新)立字〔2025〕3019号)被害人。2025年12月立案,至今近6个月无实质进展(跨省抓获嫌疑人后释放,未采取强制措施)。

本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请求对公安机关“挂案”行为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原文规定: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该条文对“催办函”的适用只规定了一个条件:只要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发出催办函。法条中没有任何“前置条件”,更没有“必须是我们检察院已经监督过的案件才能适用”的说法。

然而,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口头答复“监督不了”,并声称:“第五百六十四条有一个前置条件,必须是我们检察院已经监督过的案件才能适用,我们没有监督过的就用不了。”本人当场指出法条中并无此条件,并要求出具书面决定,被明确拒绝。

该检察官编造不存在的“前置条件”作为拒绝理由,且拒不出具书面决定,违反《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诉求:

1. 请求督促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本人提交的《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如符合条件则发出催办函,如不符合则出具书面不予发函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 请求对该承办检察官编造法律依据、拒绝书面答复的行为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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