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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长沙市雨花亭派出所篡改了我的报警警情

时间:2026-05-26

涉及单位:雨花亭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人周小兰,现就雨花亭派出所涉嫌篡改我报警警情一事,郑重提出投诉。

2026年5月21日下午15时21分,我通过电话向长沙市110报警,警情内容与本人于2026年5月5日书面邮寄至湖南省公安厅的报案材料基本一致:举报长沙荟琚法律咨询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诈骗等违法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该公司不具备代理案件及转委托代理案件资质一事,雨花区司法局已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

长沙110接警后,将警情指令同步推送至事发地辖区雨花亭派出所。因报警时我身处宁乡市(非雨花区辖区内),故通过电话报案。次日(22日)下午,我亲自前往雨花亭派出所,依法索要报案回执。该所不仅拒绝出具报案回执,还擅自篡改了我的报案警情内容。

我不清楚当天的出警民警具体是谁,但在报警登记表“领导意见”一栏中,有领导签字,姓名为胡彬。恳请有关部门对该民警及领导胡彬篡改警情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受害人的法理评述:

一、关于非法经营

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非诉讼业务”,不具备代理案件及转委托代理案件的资质。其在无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以收费方式代理案件,属于非法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含实际控制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的,应按非法经营罪追诉。本案中,涉案金额3万元,个人违法所得28,000元,已符合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

二、关于涉嫌诈骗

该公司虚构“知名老律师”“公益法律”“法律服务”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收取我22,000元律师委托费。但经查,该公司仅将其中2000元支付给原普沙律师事务所张玉娟律师,剩余2万元专款专用的律师费被公司法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据为己有。该行为已不是普通的合同纠纷,而是涉嫌典型的诈骗。

受害人:周小兰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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