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3
涉及单位:郴州市住建局、桂阳县政府、桂阳县住建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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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住建局、桂阳县人民政府并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本人系桂阳县龙泉名郡小区一期业主。本小区住宅楼栋已全部建成交房多年,业主已大量入住,不动产权证已于2025年通过桂阳县问题楼盘办证绿色通道容缺办理完成,但项目整体至今未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多项规划配套长期缺失(如小区围墙、大门、内部道路、绿化、安防设施等),存在消防、质量、规划等无法终验的风险,严重影响群众居住安全与合法权益。
为切实化解楼盘历史遗留问题、补齐配套短板、消除安全隐患,恳请郴州市住建局予以高位统筹、下沉督导,指导桂阳县属地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闭环处置,现依法提出以下民生诉求:
一、恳请将本小区纳入县级问题楼盘处置专班或已入住未验收项目专项治理台账,实行挂牌管理
请求明确一名县级牵头领导、责任部门(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街道办)及整改时限,对外公示责任清单与总时间表,并恳请市局全程督导整改落地。
二、恳请组建专项工作组进驻核查,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请求属地职能部门下沉核查配套缺口及资金缺口,对开发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公示核查结果与企业整改承诺,由市级主管部门监督整改执行成效。
三、恳请依法统筹剩余监管资金及企业资产,并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请求依法核查项目监管账户剩余资金、开发企业在本县其他可执行资产(含未售房产、土地等),优先用于配套补建;同时依法追究企业未按规划建设之违约责任,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恳请市局督导资金合规使用与追责流程落地。
四、恳请建立月度调度、季度通报机制,强化信用监管
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行政处罚、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在本县拿地及开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恳请郴州市住建局纳入行业动态监管,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五、如企业彻底拒不履行,恳请依法启动代履行程序,由企业承担费用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 50 条,提请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政府委托第三方代建,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请求全程公示施工方案、进度及验收计划,力争 6 个月内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全程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督导核验、闭环销号。
六、恳请相关部门查明我小区不动产证标注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却仅核定40年(2004.3-2044.3)的原始缘由,公开当年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及土地出让金补缴相关凭证,厘清年限不符问题根源。
七、恳请明确告知2044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相关政策,因该年限差异属于历史审批遗留问题,并非业主自身原因造成,恳请依规免除业主续期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仅办理正常产权续期手续,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本小区业主已合法办证并长期入住,无交房纠纷,仅诉求落实原始规划、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基本居住品质。全体业主相信政府、依靠政府。恳请郴州市住建局高位督导、桂阳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将本项目纳入专项治理范围,限期整改到位、闭环销号,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龙泉名郡一期全体业主代表:曾志华
2026 年 5 月 23 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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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你反映的龙泉名郡小区一期,为龙泉名郡6#栋,该项目列入桂阳县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清单中,根据省、市、县关于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文件精神,2019年10月31日,桂阳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国土、规划验收,并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2023年12月18日,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出具了《关于龙泉名郡6#栋项目办理不动产权有关工程质量核实意见》,2023年6月30日,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出具了《关于龙泉名郡6#栋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的复函》,2025年7月31日,不动产登记中心化解办的《工作交办函》为该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2025年12月1日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出具了《关于龙泉名郡6#栋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有关消防安全的意见》,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化解办《工作交办函》陆续为该项目业主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诉求的处理情况
诉求6“恳请相关部门查明我小区不动产证标注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却仅核实为40年的原始缘由,公开当年土地出让金补缴相关凭证,厘清年限不符合问题根源”。
经核实,龙泉名郡6#栋,土地权属来源为2004年3月2日邓元国与桂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桂国土资出【2004】029号),用途为商住楼,合同约定出让年限为40年,2008年邓元国成立郴州宏兴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该宗地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郴州宏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4年3月2日。2014年9月经批准郴州宏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桂阳县龙泉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邓名德,2014年12月31日,桂阳县龙泉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4年3月2日。2015年因该宗地规划条件的调整,桂阳县龙泉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桂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编号:(2015)变字06号,变更后土地面积为2604.8平方米,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4年3月2日,补缴土地价款为157.48万元。2020年该项目经国土规划核实后存在超用地红线,桂阳县龙泉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桂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编号:(2020)变字20号,补缴土地价款为51.497万元,变更后变更后土地面积为2789.3平方米,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4年3月2日。综上所述,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40年是根据2004年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的。
诉求7“恳请明确告知2044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相关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答复:《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现《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我县早期出让的住宅用地已出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形,我局按该复函办理。
桂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9日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该项目属龙泉名郡一期6#栋,因前期建设存在一定历史遗留问题,该项目已纳入桂阳县房地产办证突出问题化解项目,房屋已交付业主入住使用多年,截止目前,国土、规划、质量、消防已出具合格意见,有配套设施,具备小区基本居住使用需求,另外该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已进驻提供物业服务,平时物业有对小区业主电动车、消防安全、电梯、房屋外墙等方面进行排查,发现存在的隐患会及时处理到位,下一步,我局将督促物业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业主有更多幸福感、安全感。
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