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1
涉及单位:临湘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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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项:临湘市人民法院回复不予立案但不出具裁定书。
投诉请求:若临湘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应依法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星锦裕致(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就陈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上申请立案,2026年3月25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退回补充材料”的意见退回了本司的立案申请。3月26日本司联系了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回复该类案件需要原告有金融资质,本司向其解释该案不属于“批量转让”,受让债权方不需要有金融资质,工作人员表示受立案庭庭长指示,该类案件不予立案。次日再次联系立案庭要求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回复该类案件也不出具裁定书。4月28日本司于“湘问”平台进行投诉临湘市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5月12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回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条,《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引》关于网上立案的要求,我院对该案依法不予登记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本司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临湘市人民法院既不予以立案也不出具裁定书的行为,系严重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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