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0
涉及单位:武冈市中医医院,武冈市卫生健康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本人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武冈市中医医院预约办理手臂激光脱毛项目。当日美容科刘黎医生仅递给我一张写有数字的纸条,未提供病历本,也无任何书面诊断证明,直接让我前往收费室缴费。收费工作人员告知费用为 2388 元,我当即通过支付宝完成付款,但院方未开具任何发票及收费收据,仅口头让我直接上楼找医生即可。
随后我到医院 11 楼,出示 2388 元支付凭证后,由刘黎医生安排护士为我进行激光脱毛操作。术前全程未签订术前知情同意书、医疗美容服务确认单,医护人员也未向我告知任何手术风险及注意事项。操作过程中,护士私自调大激光仪器能量,直接造成我手臂被激光烫伤,事后患处留下明显色素沉着,至今未能消退。
事发后,我多次前往医院沟通处理,接诊医生仅口头告知色素沉着需长期自行修复,始终未给出任何实质性处理方案。2026 年 4 月,我找到医院医务科肖主任,如实反映 2024 年激光脱毛被烫伤、遗留色素沉着的维权诉求。肖主任让我等候答复,并留存了联系方式。当晚我致电咨询具体操作护士身份,肖主任在电话中亲口承认,首次脱毛为该院谭姓护士违规操作,后续却刻意回避、不愿明确责任人,还推诿让我另行找钟姓主任对接,敷衍了事、拒不解决问题。
维权无门之下,我向当地卫健局咨询处理流程,工作人员要求我提交书面情况材料、受伤证据、完整病历、诊断证明及缴费发票等相关资料。我多次前往武冈市中医医院,申请调取并打印当日电子病历、诊断书、用药清单及缴费发票。院方却以 2024 年 8 月无电子病历、无法补打发票为由拒绝配合;医院信息科人员还声称系统显示已办理退费、无法补打票据,可我从未提交过任何退费申请,也从未办理过退费。最终医院仅向我出具了两份《门诊病人治疗 / 材料申请单》。
更离谱的是,该申请单被院方随意篡改诊疗信息:将我实际接受的手臂激光脱毛,私自篡改为临床诊断多毛症、服务项目为微创腋臭清除术,收费 2388 元;还凭空增加一支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额外计费 1200 元。我本人从未做过腋臭微创手术,也从未使用过该针剂药品,院方刻意编造虚假诊疗记录、虚构服务项目,严重与事实不符。
我手持这份虚假不实的申请单,找到当事医生刘黎签字确认,对方拒不配合签字,还告知无需签字可直接去医务科盖章;而医务科肖主任又以缺少医生签字为由拒绝盖章,科室与医务科相互推诿、故意刁难群众。
为处理此次医疗侵权纠纷,我多次往返医院及相关部门奔波诉求,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身心备受煎熬。后来投诉至问政湖南,过去快半个月,没有任何部门处理和给予我回复,还请省级部门领导协助处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
你好,您反映的情况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医疗美容资质问题
我院医疗美容科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医疗美容科。当事医师持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医学整形外科副主任医师,具备开展激光脱毛等医疗美容项目的资质。投诉人所称“违规开展医美”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术前告知与术后并发症问题
经核查,投诉人于2024年8月20日在我院接受手臂激光脱毛治疗。术前,当班医师已向投诉人详细说明激光脱毛的治疗原理、预期效果及可能出现的术后反应,包括局部红肿、色素沉着等常见并发症。术后出现色素沉着属激光脱毛术后的正常反应范围,并非“烫伤”。事发后,科室及时采取外用药物治疗、防晒指导等干预措施,目前投诉人手臂色素沉着已完全消退恢复正常。投诉人提供的照片反映的是术后恢复过程中的阶段性表现,并非最终状态。
三、关于操作规范问题
激光脱毛属于非侵入性物理治疗操作,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临床操作规范,在执业医师现场指导并负责的前提下,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护理人员协助完成仪器操作。当日治疗全程由刘黎医师在场指导,护士在医师指导下进行仪器操作,不存在“护士私自调大能量”的情况,也未违反诊疗常规及护理规范。
四、关于诊疗行为合规性与因果关系
经院内专家评议及法律顾问审核,我院认为:本次诊疗过程中,医院及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诊疗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及护理规范要求;术后色素沉着为激光脱毛常见并发症,属于可预期、可恢复的正常反应,不构成人身损害;该反应与激光脱毛治疗之间虽存在医学上的治疗关联,但不属于因违规操作或过失导致的损害后果,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五、关于收费票据及申请单问题
关于投诉人反映的缴费后未及时开具发票问题,经查,当日患者通过支付宝向院方缴费后没有主动到收费窗口打印发票,不存在发票开具不及时的情况;关于《门诊病人治疗/材料申请单》项目与实际治疗内容不一致的问题,系因科室内部信息录入时操作失误所致,但总金额一致。医院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完善流程,但该问题属于内部管理,不影响本次诊疗行为本身的合规性认定,亦非引发本次纠纷的根本原因。
六、关于投诉接待与纠纷处理
自投诉人反映相关问题以来,我院高度重视,每次均安排医务科、投诉科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认真接待,耐心听取诉求,详细解释诊疗过程及术后反应的医学原理,并明确告知医疗纠纷的法定处理途径。我院始终建议并引导投诉人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争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我院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尊重并服从最终处理结果。
我院在投诉人激光脱毛诊疗过程中,资质合法、操作规范、处置及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术后反应属正常并发症且已完全恢复。请投诉人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武冈市中医医院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