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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法院法官肖某违反民事诉讼法,不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时间:2026-05-20

涉及单位:衡山县人民法院、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

【诉求】:

审判组织不合法,请求衡山县人民法院启动纠错机制,维护当事人权利。

【事实或案由】:

1、(2024)湘04民初0423,其审判组织不合法。

2、本案各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完全不一致,基本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双方争议非常大。

3、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案件(附件1),则意味着案件复杂,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但转普通程序后开庭,仍是肖*法官独任审理,不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附件2)。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第160条、第170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6条、第258条等:各当事人对基本事实争议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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