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0
涉及单位:卫健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本人联系方式:廖梓粮
投诉对象: 长沙市星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迎宾路246号鹏程世家大厦201
事实经过:
本人母亲于2024年7月在长沙市星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000元购买祛斑服务,双方约定共做3次
本人母亲已完成第1次服务后,未见任何祛斑效果。
近期准备预约第2次服务时,星辰医疗客服通过微信告知:因烈士公园装修,要求本人母亲转到另一地址,到了现场后是一家名为 "诗薇娅" 的机构完成后续服务。本人母亲明确拒绝转院,要求继续在原址服务。星辰医疗后改口称可在原址继续服务,但本人母亲已对该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诚信丧失信任,要求解除合同并按优惠价退还剩余款项。
本人母亲多次与星辰医疗协商退费,客服主管甘利威胁我们核实需要很长的时间,实际上一个医疗系统核对一下个人账户几分钟就可以,对方长期拖延,至今未能解决。
法律依据:
1. 根据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求消费者转到诗薇娅),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2. 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本人母亲支付11000元约定做3次,单次优惠价格为11000÷3≈3667元,剩余未消费预付款为7333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
投诉诉求:
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要求长沙市星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剩余未消费款项7333元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芙蓉区卫生健康局已要求医院积极联系您,回应您的诉求,妥善化解纠纷。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您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2.申请长沙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电话:0731-85050195)组织人民调解;3.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行政调解(电话:0731-84683291),或可与院方共同委托长沙市医学会(电话:0731-8412492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我局将继续督促医院积极配合您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