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9
涉及单位:益阳市环保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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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环保局在查办益阳浩森胶业非法贮存、跨省转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重大案件过程中,刻意篡改调查事实、瞒报联合办案主体、编造虚假事实掩盖企业违法、拒不溯源危废总量,涉嫌选择性执法、徇私舞弊、为企业充当保护伞,致使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包庇企业重大违法行为。
益阳浩森胶业长期大量生产胶粘剂,生产过程产生大量高危废胶泥、废胶桶等危险废物。该企业存在无台账管控、违规堆存、跨省非法转移、异地非法填埋等重大环境违法问题。
目前已查实的危废数量:
1. 正规合规处置:长沙汉阳环保科技公司处置 400余吨;
2. 本地挖出非法填埋危废:1.22吨;
3. 湖北荆州查处该企业非法运输储存:1500余吨。
仅已查实的非法危废已超千吨,属于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但益阳市专案组办案严重失真、刻意避重就轻,存在明显包庇行为。
二、专案组办案造假、徇私包庇的五大确凿疑点
疑点一:刻意采信虚假线索、篡改原材料来源,调查完全失真
本人为验证专案组是否真实公正办案,刻意试探、故意错误填报企业原材料来源于深圳进口。
专案组未做任何实地核查、未溯源上游供货企业,直接采信虚假信息,并正式上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浩森胶业原材料来自深圳。
而企业真实原材料全部来自浙江两家固定供货企业,本人掌握真实线索、货源渠道完全可查。
专案组连最基础的原料产地都不核查、照搬举报试探性虚假内容上报上级部门,证明:
专案组根本未实地溯源、未严谨办案、刻意敷衍上级调查,存在严重履职造假。
疑点二:瞒报联合办案单位,向上级部门虚假汇报
本人现场随同市环保局姚支队、高新区环保局皮大队前往梅岭晶鑫四大危废仓库现场核查。
现场本人当面询问:森林公安是否参与本案联合专案组?
姚支队当场明确答复:森林公安参与联合调查、属于联合办案。
但专案组正式回复环保部的书面材料中,刻意隐瞒森林公安参与办案事实,谎称本案仅益阳市环保局一家单位独立调查。等27万司法鉴定费月底交付后全移交公安!
前后口径完全矛盾,属于刻意瞒报办案主体、篡改调查程序、向上级部门报送虚假公文。
疑点三:编造违背常识的虚假事实,为企业掩盖危废去向
专案组对外、向上级统一说辞:企业空胶桶由原供货公司回收运回浙江重复利用。
该说法完全违背客观常识与商业逻辑,属于明目张胆造假包庇:
1. 空胶桶重量轻、体积大、运费极高,从益阳运回浙江的物流成本,远高于重新购置新桶成本,企业绝对不可能亏本回收;
2. 全程无任何回收台账、无运输记录、无入库出库记录、无对账凭证;
3. 所有空危废桶去向完全空白,专案组用一句违背常理的假话,掩盖大量危废空桶非法流失、非法倾倒、私自处置的重大违法事实。
疑点四:拒不开展危废总量核算,刻意回避核心溯源,包庇巨额违法缺口
本案真相只需一条完整闭环链条即可100%查实:
调取浙江两家上游供货企业总供货量 → 按行业标准核算每吨原料产危废量 → 核算企业总产废量 → 减去正规处置量、已查获量 → 剩余差额即为隐匿、非法倾倒、未处置危废总量。
目前仅已查实的非法危废已超1500多吨,仍有巨额危废去向不明。
但益阳市专案组刻意拒绝溯源上游浙江货源、拒绝做产废平衡核算、不追查缺失危废去向,只选择性查少量点位、选择性报送少量数据,刻意帮企业掩盖巨额环境违法事实。
疑点五:案件明显受到外部干扰,专案组丧失公正立场,涉嫌充当保护伞
从篡改原料产地、瞒报办案主体、编造虚假回收理由、拒绝总量溯源、回避巨额危废缺口等一系列连贯造假行为可以证实:
本案专案组并非业务不精、不是简单工作失误,而是系统性、目的性的选择性包庇,办案立场严重偏移,疑似受人干预、为浩森胶业重大环境刑事案件充当保护伞,帮助企业规避刑事立案、规避巨额处罚、规避追责。
三、违法定性总结
1. 办案人员报送虚假公文、向上级部门瞒报、谎报调查结果,属于公职人员履职造假、滥用职权;
2. 刻意编造违背常识的虚假事实,掩盖企业重大环境违法;
3. 刻意回避核心证据、拒绝全链条溯源,包庇企业巨额危废非法处置、倾倒犯罪事实;
4. 选择性执法、降格处理重大环保刑事案件,涉嫌充当企业黑恶保护伞。
四、本人举报诉求
1. 恳请介入异地督办,彻底撤销益阳专案组失真调查结论,重新成立异地专班彻查;
2. 彻查浩森胶业浙江上游全部进货台账、全部产废总量、全部危废去向,核算缺失千吨级危废真实流向;
3. 依法追究办案工作人员谎报瞒报、公文造假、履职不力、徇私包庇、充当保护伞的党纪、政务、法律责任;
4. 对浩森胶业非法贮存、跨省转移、十万吨危废非法倾倒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顶格处罚、刑事追责、彻底溯源追责到底;
5. 全程公开案件核查结果,杜绝降格处理、杜绝包庇摆平。
五、可提供的核心证据(全部真实可查)
1. 现场随同执法人员查库的现场事实、对话事实、口头证言反差证据;
2. 专案组上报环保部虚假原料来源、虚假办案主体的书面回复材料;
3. 浙江真实供货企业线索、与深圳虚假来源的强烈对比证据;
4. 空桶回收违背物流成本、无任何台账记录的客观事实证据;
5. 已查实危废400吨、1.22吨、1500余吨的数据对账缺口证据;
6. 专案组拒绝全链条溯源、选择性办案的全部事实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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