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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媒体寻求帮助的公开信:修理厂老板的困境

时间:2026-05-19

涉及单位:零陵区七里店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您好!我是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经营一家修理厂多年。我因维修经济纠纷与车主产生争议,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留置权,却遭到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被行政拘留,最终反被车主起诉索赔。现将我的遭遇如实反映,恳请媒体关注。

第一章:纠纷起因——车主拖欠检测费,用车堵门破坏经营

2025年7月,车主唐幼艳将一台车辆送至我经营的修理厂进行维修、检测。车辆因检修故障需要,已拆解部分附件,处于未完工状态。维修前,双方确认检测费、维修费共计3340元。检测完成后报价,唐幼艳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检测费,还将车辆停在修理厂门口,用车堵门,堵塞修理厂出入口长达4小时,严重破坏修理厂正常经营。

我多次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唐幼艳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七里店派出所民警出警,然而,民警不仅未对唐幼艳的堵门违法行为依法采取任何治安管理措施(警告、罚款或拘留),更未对我作为报案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第二章:民警越权执法——强行开走留置车辆,暴力执法致伤

车辆因拖欠检测费,我依法行使留置权,将其留置在修理厂内。我多次明确告知办案民警:车辆正在维修中、未完工,车主未支付检测费,维修车辆是修理厂依法留置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447条,任何人无权取走。

然而,七里店派出所民警无视我的合法留置权,采取强制手段,强行将正在维修中的车辆开走,交付给车主唐幼艳。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民警对我采取暴力手段:反扣双手,直接导致我双手手腕多处受伤,住院治疗10余天。我的伤情有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伤情照片为证。

在民警强行开走车辆的过程中,我再次明确告知民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民警及其所属机关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但民警依旧置之不理,车辆被强行开走。

第三章:行政拘留——我被拘留5日,留下“违法记录”

2026年4月,因另一起维修纠纷(并非同一事件),七里店派出所以“殴打他人”为由,将我行政拘留5日。在这起行政拘留案件中,我在被对方先动手推倒后又本能抵抗,属于正当防卫,且未造成对方任何伤害。但派出所从未听取我的陈述和申辩,从未对我进行任何询问,仅凭所谓“多名证人”的口供就对我处以行政拘留。这一处罚决定实体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已明确“法不向不法让步”,被打可以还手。

第四章:出所后报警——车辆失踪,派出所拒不处理

2026年5月3日,我执行完毕行政拘留出所后,发现原本在我修理厂内、正在维修中的车辆已不翼而飞。我立即前往七里店派出所报警,报告车辆失踪事实。然而,我在派出所内等待整整一个小时,没有任何民警来接警处理;我要求出具报警受理回执,民警明确拒绝;我多次拨打110报警中心投诉,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七里店派出所至今未对我的报警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出具《受案回执》,也未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第五章:车主反诉——我被索赔17000多元

更令人不解的是,车主唐幼艳拿着被民警强行开走的车辆,反手将我告上法庭,向我索赔17000多元(包括拖车费、租车费、4S店高昂维修费)。车主主张的所谓“损失”,其直接原因是公安机关的强制行为,而非我的自愿行为——车辆是被公安机关强行开走的,不是我还给车主的。然而,我现在不仅收不回被拖欠的7200元检测费,反而面临着近2万元的索赔。

第六章:维权困境——法律途径受阻,投诉无门

我尝试了所有法律维权途径:

· 申请国家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民警暴力执法致伤、强行开走留置车辆,依法我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 行政复议:七里店派出所对唐幼艳堵门行为从未依法处理,我申请确认其行政不作为违法。

·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被拒:我多次向12389警务督察平台投诉,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反映问题被拒。但维权程序推进缓慢,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第七章:我的诉求——依法公正处理

1. 对车主唐幼艳:我坚持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车主拖欠7200元检测费不支付,反而起诉我索赔17000多元,恳请媒体还原事实真相;

2. 对七里店派出所:恳请媒体监督公安机关正视以下问题——暴力执法致伤、强行开走留置车辆,应当依法赔偿;对堵门行为不作为、对出所后报警置之不理,应当给一个说法;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实体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纠正;

3. 请求媒体监督:我的遭遇并非个案,恳请媒体关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

爆料人:周成华

日期:2026年5月13日

附件:证据材料清单(维修记录、视频录音证据、病历及医疗票据、报警记录、民事起诉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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