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9
涉及单位:长沙市芙蓉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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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韭菜园嘉苑地下车库相关问题的回复》。经全体业主审慎研究,我们认为该回复避重就轻,且在法律定性上存在严重偏差。现正式提出如下异议及诉求:
一、 驳斥“合同约定即权属”的错误逻辑
贵司援引《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四条主张车库所有权,该观点混淆了“债权约定”与“物权确权”的概念。
合同不能创设物权:《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贵司仅凭格式合同主张所有权,却至今未能出示该地下车库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人防工程产权登记证明》。
权属存疑: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或公摊面积,其权属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贵司作为棚改公司,有义务公示以下材料以证清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地下空间测绘报告、公摊面积说明、以及证明车库成本未分摊进房价的财务审计文件。在未厘清权属前,单方面宣称“归出卖人所有”缺乏法理基础。
二、 驳斥“专项服务外包”的偷换概念
贵司引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试图将外包行为合法化,属于对法条的曲解。
实质重于形式:法律规定专项外包的前提是“物业服务企业”将其服务区域内的某一项服务(如清洁、绿化)委托给专业公司,且责任主体仍是物业公司。而贵司是将整个地下空间的管理权、收益权、控制权整体移交给第三方“泊立方”,实质上形成了“一个小区,两套管理系统”(地面豪布斯卡,地下泊立方)。
管理割裂的危害:这种割裂直接导致消防、安防、门禁系统的断裂,正是造成目前车库积水、盗窃、车辆受损且责任推诿的根源。这与条例中“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立法初衷(保障管理统一、责任明确)完全背道而驰。
三、 驳斥“合同期内无法终止”的不作为论调
贵司以“合同尚在有效期”为由拒绝移交管理权,无视了公共安全与业主权益。
安全优先于合同:目前车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监控盲区、消防漏洞、门禁失效)。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合同履行危害公共安全时,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整改甚至中止合同。
程序违规:作为国有背景企业,将涉及民生的小区配套设施外包,仅以“招投标”为由回避业主知情权,不符合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的透明度要求。
四、 我们的正式诉求
鉴于上述事实,我们严正要求贵司:
限期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地下车库的规划审批文件、权属证明及成本核算文件。
立即整改:在权属争议解决前,责令“泊立方”无条件接入小区现有物业(豪布斯卡)的安防与门禁系统,实现统一管理,消除管理盲区。
启动移交谈判:既然贵司承认“始终重视业主权益”,请立即与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就地下车库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进行实质性磋商,制定管理权移交的时间表与路线图,而不是以“合同期”为挡箭牌拖延塞责。
“贵司主张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但我方有理由认为地下车库建设成本已分摊至商品房房价中(如贵司已完成土增税清算,报告可作证明)。根据‘谁实际投资谁受益’原则及司法实践,此时全体业主已构成车库实际投资主体。贵司仅以格式合同条款主张所有权,却无法提供成本独立、产权登记的铁证,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请贵司限期公示成本未分摊的财务鉴证报告及车库不动产权证,否则应视为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所谓的‘投资’,仅是项目建设期的垫资行为,其本金及利润早已通过房价转嫁并收回。若车库成本已分摊进房价(或无法证明未分摊),则全体业主才是车库最终的实际投资人和买单人。开发商拿着已回本的垫资凭证,企图永久占有业主已买单的资产,这属于典型的‘两头吃’,既违反‘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也构成不当得利。”
权属来源法定,不是“剩下来就是你的”
物权法上,小区附属设施的权属通常只有几条路:①法律明确规定归业主(如公摊);②规划/合同明确且登记确权归开发商;③属于国家(如人防)。“没公摊”只是否定了第①种,开发商仍必须拿出“第②种”的硬证据(如产权证、成本独立证明),否则权属处于“待定/争议”状态,不能默认归开发商。
特此函达,望贵司正视问题,停止推诿,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异议人:韭菜园嘉苑全体业主(或业委会)
日期:2026年5月19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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