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8
涉及单位:1. 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 2. 祁东县永昌街道洪塘町村村委会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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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事项
1.假借村民自治名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非法侵害举报人合法持有林权证项下财产权益及林地征收补偿权益;
2. 祁东县永昌街道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责令改正法定职责,对村民小组违法决议拒不纠正,构成行政履职不作为;
3.基层核查答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答复内容缺乏法定政策与法律依据,敷衍回应群众合理诉求;
4. 街村相关责任干部漠视群众正当诉求,处置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存在明显不作为及工作作风失范问题。
二、事实与经过
(一)本人权益持有情况
本人合法持有的《林权证》,系祁东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不动产权属法律凭证,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应的征收补偿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二)洪塘町村12村民小组分配方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林地征收补偿分配,由洪塘町村12村民小组以组级会议形式议定分配方案,明确以2025年户籍在册人口作为唯一依据平均分配。根据永昌街道答复,该方案于2025年11月完成分配。
街道称该方案"经组内90%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按手印",但2026年3月25日,洪塘町村12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本人等32名持有林权证但未参与本次征地款分配的村民,是否参与12组与17组未分配的山林争议款分配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结果为:3票赞同、14票反对、4票弃权,未形成同意分配的表决意见。
该村民小组以户籍在册作为唯一分配门槛,变相排斥户口迁出但合法持有《林权证》权利人的法定补偿权益,其分配规则及表决结果均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三)洪塘町村17村民小组分配方案情况
洪塘町村17村民小组,对同属户口迁出、持有合法林权证的同类人员,按三成比例依规给予征地补偿分配。12组与17组针对同一情形、同类主体执行完全不同的处置标准,存在明显双重标准。
永昌街道未依法对两组分配方案开展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监督纠错职责,仅以属于各组村民自治范畴为由不予干预、放任违规状态持续存续,属于监督缺位、履职不作为。
(四)永昌街道网上答复主要内容及违法违规问题
2026年5月7日,永昌街道办事处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作出官方书面答复,其答复内容存在严重法律适用错误、履职推脱、认定失实等问题,具体对照剖析如下:
1. 关于分配方案合法性问题
街道答复 法律分析
"方案符合村民自治相关规定,不属于可撤销的违法分配方案" 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会议决定不得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派出机构对侵权决议负有责令改正法定职责
结论:(1) 村民自治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自治决议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得侵害村民合法物权及财产权益;
(2)《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3)《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合法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4)永昌街道单纯以村民自治为由,拒不纠正侵害林权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组级决议,属于典型法律适用错误、履职不作为。
2. 关于街道法定职责范围问题
街道答复 法律分析
"街道无权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表决结果" 未履行法定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结论:(1)基层行政机关对违法的村民自治决议负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而非无权干预;
(2)永昌街道以无权干预为由刻意推脱法定监管职责,拒不履职纠错,构成行政不作为。
3. 关于以户籍迁出否定物权权益问题
街道答复 法律分析
"您1994年已将全家户口迁出,不属于本次分配方案中'户籍在册人口'范畴"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林权证是法定物权凭证,物权不因户籍变动而当然丧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户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承包地所在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户籍变动而当然丧失。
结论:(1) 本人《林权证》为法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凭证,合法物权不受户籍迁出影响;
(2) 承包期内任何组织不得单方剥夺、限制林地承包及补偿收益权益,街道以户籍迁出为由直接否定法定物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3)如确因户籍迁出影响权益,亦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而非村民小组以投票方式决定。
4. 关于村组执行双重标准问题
街道答复 法律分析
"12组与17组为各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双重标准" 推卸监督职责:永昌街道对村、组两级违反法律法规的自治决议,负有日常监督、合法性核查、责令整改的法定职责,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放任违法状态存在,属于不作为
结论:(1)街道未举证说明12组、17组不同分配方案各自的合法政策法律依据,仅以村民自治笼统搪塞;
(2) 面对两组同类情形不同处置的双重标准,街道不审查、不纠错、不监管,放任违法状态长期存在,属于履职缺位、监督失责。
5. 关于工作人员周红平言行失当问题
街道答复 法律分析
"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改进沟通方式" 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言语失当、方式粗暴、激化干群矛盾,属于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问题,应当依规开展作风核查、严肃追责,不应以简单口头批评教育敷衍了事。
结论:永昌街道对工作人员违规言行处置避重就轻、标准过宽,未依规落实作风纪律监督问责职责,处置流于形式。
三、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举报请求事项
本人先后通过县级信访纪检等渠道逐级反映合理诉求,但相关单位存在层层向下转办、简单分流处置问题,举报事项最终全部回流至被举报属地永昌街道自行核查、自行答复,形成自己查自己、自办自结的程序空转,无上级独立监督力量介入,致使本人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置,法定物权及财产权益持续遭受不法侵害。
林地征收补偿分配属于国家专项整治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基层相关干部在征地补偿分配工作中,漠视群众合法诉求,处事敷衍推诿、消极怠政。因合法诉求长期被推诿搁置、基层处置不公,致使举报人遭受严重精神压力与身心损害,受刺激诱发疾病入院救治。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仍不正面回应诉求、不依规整改纠错,全然漠视群众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构成典型履职不作为、作风失范。特恳请电台领导帮忙介入关注、实地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到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基层治理公平正义。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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