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投诉津市市教育局行政不做为,导致维权困难

时间:2026-05-18

涉及单位:津市市教育局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

申请人:傅绍朗,性别:男,身份证号:43240219650809****,联系电话:1369201****,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平北四路。

本人于1985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至津市市教育局第一中学工作,先后在津市市第一中学、津市翊武中学、阳由中学任职,1993年重返津市市一中工作。2002年8月,因配偶下岗导致家庭经济极度困难,本人离职前往广东务工,津市市教育局将我的编制挂靠在白衣中学。编制挂靠期间,本人严格履行承诺,向白衣中学上缴自谋职业费用,用于缴纳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有缴费收据复印件为证),并有向白衣中学领导口头提交辞职申请。2004年8月,本人正式与原单位脱离关系。从2004年9月开始在津市市社保局全额缴纳个人企业社保(有相关缴费记录)。

2014年津市市教育局有工作人员与本人联系要求回湖南办理辞职手续,因广东汕头工作连续性等原因没有办法回湖南办理辞职手续。在与相关人员的电话联系中本人也认可辞职(据工作人员说是有电话录音存档的),只是在工作人员要求递交辞职申请书时没有按要求完成。在2025年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口头告知在2014年津市市教育局对我做出“开除”的处罚决定,没有给我相关的处罚文件。据说当年相关决定有登报公示,到现在也没有谁告知我哪年哪月哪日哪个报纸有公示,并且可以肯定当时是有我的联系方式的,因为处罚之前有工作人员与我联系过,我的手机号至今没有变更。

现在在广东汕头办理退休,因津市市教育局当年的“开除”决定影响汕头人社不认可在湖南工件的19年视同缴费年限为连续工龄。就此事近一年时间内与津市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多次沟通,也因有当年的处罚决定无法出具相关有效证明。2026年2月已在津市市当地聘请律师处理申请行政复议等相关事宜,可是律师到津市市教育局申请复印相关处罚决定文件时,津市市教育局以不清楚当时处罚文件名称也没有存档等理由不出示。事实是在津市市教育局人事股我看到过这份文件,几页文件中当时只给我看过有我名字的那一页,当时有申请复印和查看全部内容也没有同意。

本人及律师认为津市市教育局当年做出的开除决定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本人及律师认为津市市教育局现在不出具2014年对本人做出“开除”决定相关文件是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

1、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通过“缴纳自谋职业费用+提交辞职申请(补办)+社保关系转移到企业社保”完成离职流程,2004年9月社保关系转为企业社保的行为,已明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申请人2014年的开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2、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及行政行为程序正当原则,津市市教育局做出开除决定前,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处罚理由、依据,未保障申请人陈述权、申辩权;且该开除决定至今未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未履行法定送达程序,该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3、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申请人1985年至2004年期间累计工作19年,无任何违纪记录,因家庭经济困难离职属正当理由,且已通过合法方式完成离职衔接。津市市教育局在离职10年后作出开除决定,与申请人行为性质、情节严重不符,违反比例原则。

现恳请上次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督促津市市教育局配合出具2014年对傅绍朗做出“开除”决定的文件并提供复印件,完成行政复议申请程序;申请撤销2014年津市市教育局做出的“开除”处罚决定。因本人已从2004年9月开始在津市当地主动转缴企业社保,认定本人当年的离职行为为辞职。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