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8
涉及单位:中国邮政EMS物流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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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2月16日在拼多多购买一箱5斤装耙耙柑。2月22日,包裹显示到达长沙并开始派送。然而,包裹并未直接送达,而是在“开福直投-湖南省事业部”等多个站点转来转去,拖延数日。 2月24日,物流状态突然显示“收件人详细地址待确认”。但我的地址明确写明了栋号、房号以及放置位置,极其精确。期间,我从未接到过任何快递员的电话确认。从24日开始,我连续三次联系在线物流客服要求派送,均无果。 2月26日,包裹再次显示派送,但快递员依然从未联系我。最终,物流状态被恶意标注为“地址不详”,并将我的生鲜水果强制退回给卖家。导致水果在路上耽误数日,现已无法食用(卖家已签收退回件)。 这不是偶然,而是常态! 这种情况已持续近两年。我多次向国家邮政局投诉,但问题依旧。月湖公园这边的网点甚至直接要求我“让卖家别发邮政,发别的快递”,毫无反省和改进之意。 更令人气愤的是,本次投诉到国家邮政局后,一名微信昵称叫“半颗糖”的邮政网点客服加了我微信。在我表明诉求(要求依法赔偿及道歉)后,她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直接把我微信删除了。这就是邮政处理投诉的态度!!本人现就邮政长沙分公司严重的违规操作及恶劣的服务态度提出严正索赔与谴责。
一、 事实陈述与违规认定
恶意违规退回:该件到达投递局后,快递员从未联系收件人、从未尝试派送,擅自标注“地址不详”并直接退回。此行为严重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的规定。
拒绝沟通、逃避责任:在本人通过国家邮政局申诉系统维权期间,长沙网点客服在处理问题时,单方面直接删除本人微信好友,拒绝与本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与协商。此行为性质恶劣,属于典型的逃避责任。
二、 法律依据与索赔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贵司未履约即擅自退回,应赔偿实际损失。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无权用三倍基本资费的限制赔偿。
本人已向国家邮政局及12345热线投诉,经调解,贵司仅愿赔付60元,与本人实际损失差距过大,调解失败。
三、 本人诉求
针对中国邮政违规操作、拒绝沟通及造成的实际损失,本人现正式提出以下诉求,全额赔偿货款:按实际货物价值赔偿人民币 60元。
赔偿延误损失:因物流方违规退回导致的食用/销售时机延误损失费 100元。
书面道歉:就“未联系直接退回”及“单方面删除好友拒绝沟通”的恶劣行为向本人出具书面道歉说明。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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