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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沧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6-05-18

涉及单位:沧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举报人:黄立娜

被举报人:沧县法院领导及相关执行人员

【核心摘要】

本人实名反映沧县人民法院在(2009)沧执字第06-370号案件执行中,执行人员存在罔顾事实、违法终本、遗漏法定利息、消极执行等严重违规问题。院领导涉嫌滥用职权、欺上瞒下,阻挠内部监督;信访维权期间遭遇违规截访。现恳请巡视组核查相关人员违纪线索,督促依法履职。

一、 核心违纪违法事实

1. 执行局涉嫌虚假裁定、违法终本、消极执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05)沧民初字第87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入强制执行(案号:(2009)沧执字第06-370号)的二十年间,沧县法院执行局存在以下具体违规行为:

违法“终本”与遗漏核算:执行人员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主要责任孙志合在监狱的服刑时间,刻意虚构事实“孙志合还在服刑”,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故意遗漏法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核算。上述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关于清理执行积案的标准,涉嫌滥用职权导致申请人胜诉权益落空。

长期怠政:案件积压二十余年未实质性推进,属于典型的懒政怠政。

2. 院领导涉嫌滥用职权、阻挠监督、搞“自查自纠”形式主义

纪检督察流于形式:2023年6月,本人向沧州市巡视组反映上述问题,转至沧县纪检督察组,纪检督察组在制作笔录后,多次询问调查结论,栗景岭主任仅口头答复“案件办理无问题”,以“早年无电子化设备”“不能以当下标准衡量”为由推卸责任。当本人索要加盖公章的书面调查结论时,栗景岭以“内部资料”为由拒绝提供,涉嫌剥夺当事人知情权,包庇违规办案人员。

违规转办、闭环推诿:本人通过省高院大法官留言平台反映问题后,案件被违规转至沧州中院,最终又原路发回沧县法院“自查”。院领导尹东升栗景岭等人未落实上级监督要求,导致案件陷入“自查自判”的死循环,涉嫌欺上瞒下。

3. 信访维权期间遭遇违规截访,侵犯合法权利

2026年4月24日上午9时至9时30分,本人在沧州市信访局门口正常反映诉求,被二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推上运河巡警车辆,并直接押送至沧县人民法院。全程执法人员未开启执法记录仪,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规拦访、非法截访。

二、 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2026年4月29日,我向沧县检察院举报,沧县检察院以没有侦查权推至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未经认真核查,将司法监督事项简单推诿至纪委。

沧县政法委:未依法督办,反而劝说本人“拿钱了事”,甚至表示“查实违纪也与执行诉求无关”,混淆了纪律追责与权益保障的界限。

各级信访局:2024年1月11日沧县信访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多次向沧州市信访局纪委窗口反映,市信访局对本人诉求既不受理也不出具结论,且未能有效制止下方的截访行为。

三、 具体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恳请职能部门发挥政治监督利剑作用,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核查违纪线索:对沧县法院院长尹东升、纪检主任栗景岭涉嫌滥用职权、阻挠内部监督、搞形式主义自查的行为进行立案核查。

纠正执行乱象:督促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管辖(如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撤销(2009)沧执字第06-370号违法裁定,依法依规执行并核算迟延履行利息。

严肃追责问责:将查实的执行人员消极执行、伪造终本材料,以及相关人员违规截访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本人承诺以上反映内容真实有效,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人:黄立娜

日期: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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