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8
涉及单位:湖南先忧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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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概述:从我在2026年1月3日委托先忧律所之后,该律所以调解失败为由继续让我支付更高的起诉费,我拒绝之后就恐吓威我,该所有一个叫“王芳”的顾问于2026年1月14日对我说:你不委托给我们律所你自己起诉,万一你败诉了对方(欠款人)永远不会还你钱,以及还说了今后你委托其他律所或自己去起诉然后胜诉了,也要支付给我们律所佣金,然后还说了其他无理理由,总之一句话我要求该所退还全款就是不退,并且还用不文明的话侮辱和讽刺我(5月5日我最后向这个王芳顾要求退全额600元结果直接骂我,其中王成和我说话态度非常凶,李聪直接失联,王芳的电话是15773124565,王成的电话是15211169249,李聪的电话是16674265540),以上是该所做人与做事问题的简略描述。二.全额退款:我要求先忧律所退还我全款600元有以下12点原因:第1点,“律所不审核证据材料,直接贸易发律师函”,律所函的核心价值在于以律师身份对债务人施加法律压力,而这恰恰建立在律所已经充分审核了证据材料、了解了案件全貌的基础之上,该律师连证据都没让我提供(如果让我先行提供了后续根本不会让我(交起诉费再发)证据材料,说明这封律师函根本不是基于对我(委托人)的案件负责的态度出具的,而是按照标准化模板批量生成的“形式函件”(揭露该律所的形式主义),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法律支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审核证据就发函显然没有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属于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第2点,“全程没有安排任何一位律师和委托人直接对接”,这是对律师实名承办制度的根本性违反。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意味着律师必须亲自承办案件,《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全程没有律师和我对接,说明其正承办我案件的很可能根本不是律师,而是没有执业资格的销售人员;第3点,“发律师函以口头承诺纸质邮寄,实际未寄送”,这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口头承诺与实际履行不符,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不作为,二是律师函如果根本没有送达债务人,这封律师函就是一张废纸,我支付的600元所对应的服务价值等于零。法律支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所承诺纸质邮寄却未履行,属于典型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4点,“该所称3-7天快速回款,虚假宣传,我说发函没用还要发”,这是典型的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也是此类“网推所”惯用的套路,通过夸大效果来吸引委托人付费,但最终根本无法兑现。法律支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将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和六个月的行业处分。而在我的实际情况中,该所人员明知律师函在对债务人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发函后3-7天根本不可能实现回款,却仍然以此作为吸引我付费的宣传话术;第5点,“签订合同前未告知后续费用,调解失败后才猝然告1500元”,这属于典型的隐瞒交费真相,构成缔约过程中的。法律支撑,律所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告知全部收费项目,这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全国司法行政部门正在开展“不规范收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律师服务收费不透明、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该所在诉前调解失败后突然告知1500元起诉费,既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也没有在签约前告知,属于典型的“先小额诱导、再大额告知”的收费陷阱。第6点,“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与委托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符”,这是“霸王条款”的典型表现,口头说的天花乱坠,合同里却写满了免责条款。当我发现口头承诺无法兑现时,对方就会拿出合同的免责条款推卸责任。法律支撑,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该所利用委托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合同中设置大量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如果这些条款的内容与签约前的口头承诺明显不符,且对委托人明显不公平,法院完全可以认定这些条款无效;第7点,“销售人员冒充律师与委托人对接,违反律师实名承办规定”,这是这11点理由中最严重的一项,因为它涉及对律师执业制度的根本性破坏,也是最能引起司法行政机关重视的违规行为;第8点,“交费后服务推进缓慢、无实质性进展”,这是先忧律所根本违约的直接体现,我支付600元委托代理追款,对方在其中是否提供了有价值的法律服务,是衡量费用是否应当退还的核心标准。该所没有对我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我就没有义务为该所的无作为支付一分钱,经典案例,辽宁省沈阳市司法局2023年处理类似投诉中,委托人支付600元代理费后,律所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最终支持了全额退费的诉求;第9点,“服务态度恶劣,遭委托人拒绝再交费后失联”,这既是道德问题,也反映了先忧律所可能根本就没有计划继续为我提供服务,如果他们律所真的认为我的案件有胜诉可能,本可以通过与我的进一步沟通来打消我的顾虑,拒绝继续服务后又失联,从侧面印证了该所从一开始就不打算提供真正的法律服务,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警方尝试联系该所人员核实情况时,对方拒接警方电话,这种公然藐视法律监管的行为,恰恰说明该所人员心里清楚自己的行为经不起查证;第10点,“制定不平等的委托合同,签订霸王条款”,委托律师代理本应是一种诚信合作关系,但该所利用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优势,在合同中设置大量对委托人不公平的条款,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长沙市司法局在类似投诉的协调处理中,正是通过审查这类合同条款的不公平性,促成律所全额退费。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对律所的这种不良制作委托合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裁判,这意味着法院不认可律所通过不公平条款推卸责任的做法;第11点,“恶意逃避监督,拒接警方电话并且利用委托人的信任实施欺骗”,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性质,对方(该所人员)对法监管的态度是“不接电话不理你”,说明他们律所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受到有效制裁以及该律所完全利用委托人想渴望早点解决民事纠纷的想法实施“连环计”(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以上是11点退全款600元的理由;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家律所的贪婪野心会逐渐浮出水面。三.诉求打算:请雨花区司法局、律协和市监局等相关部门催促先忧律师事务所尽快退还我600元,全款收到了签解除合同,如果2026年5月23日23时整之前该所仍未退还全款给我,我将会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律所;请相关监管部门对先忧律所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进行严查处罚!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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