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6
涉及单位:长沙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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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举报人:刘** 联系电话:192******1
被举报单位: 湖南梵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举报请求:
依法对被举报人违反《广告法》的营销宣传行为进行调查;
责令被举报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
依法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
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在网络平台注意到,被举报人“湖南梵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展剪辑、影视后期培训招生过程中,大量使用涉嫌违法的营销话术。经初步整理,其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人多次直接承诺学员学习后的收入与就业结果,例如:
“学得好最早1-2周左右就可以开始接单……月入过万”
“一周做3-4单,一个月也能有3000元左右的收入”
“入职10000+神仙公司”
“刚毕业就拿到北京研发岗14K offer”
“综合月薪在8000元……如果未帮扶成功,退还学费”
上述话术明确对培训后的收入、就业岗位、薪资水平作出保证性承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利用受益者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人持续使用“学员案例”进行宣传,例如:
“这位学员也是边上班边学习……收入月入过万”
“董琦同学之前是厨师……入职10000+神仙公司”
“梵映 文帆同学……刚毕业就拿到北京研发岗14K offer”
“24年入班的同学……自己开工作室创业”
以上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用受益者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三、虚构单量、夸大市场需求,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被举报人宣称:
“咱们有大量的外包单溢出”
“现在也是影视后期接单的高峰期”
“正好赶上618年中短视频/剪辑单子需求暴增”
除非被举报人能提供与之匹配的真实商业外包合同或可验证的订单数据,否则上述表述极可能属于虚构事实或引人误解,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
四、以“内部资源”“内部渠道”为名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湖南梵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招生营销过程中,系统性地使用了收入承诺、就业承诺、学员案例背书、虚构单量、夸大需求、合同设限等多种违法或违规手段,已非个别话术瑕疵,而是成体系的违法营销行为。该行为不仅误导大量消费者付费报名,也严重扰乱了教育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
恳请贵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公平秩序。
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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