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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秀减肥养生馆虚假医疗宣传

时间:2026-05-15

涉及单位:长沙金之秀减肥养生馆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长沙金之秀减肥养生馆虚假医疗宣传,该店铺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富基世纪公园3期38栋107号门面,经查,该店铺地址在国家企业信息网中查无此店,涉嫌无证经营及无医疗器械资质经营,被举报人在其经营场所外招牌及店铺内,通过灯箱海报、价目表等方式进行虚假医疗宣传,对服务效果作保证性承诺,使用绝对化用语,以非医疗机构名义发布涉嫌医疗功效宣传的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依法查处。

举报事实与依据

一、灯箱海报中的违法宣传行为

被举报人在店内设置的灯箱海报中,存在以下违法内容:

(一)使用绝对化用语,对服务效果作保证性承诺

海报中以显著位置标注"不反弹""不打针 不吃药 不节食 不反弹"等宣传语,对减肥效果作出绝对化保证。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反弹"属于对服务效果的绝对承诺,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表述。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不反弹"实质上是对减肥效果的治愈率/有效率保证。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减肥是否反弹受个人体质、饮食、运动等多种因素影响,任何方法均无法保证"不反弹",该承诺构成虚假宣传。

(二)虚构服务功效,进行科学性误导

标注"溶脂""排毒"等功效。

关于"溶脂" :被举报人提供的服务为推拿、拔罐、刮痧等物理手法,此类手段在医学上不存在"溶解脂肪"的功能。脂肪分解需通过热量缺口实现,物理按压无法直接"溶脂"。该表述构成对服务功效的虚假宣传。

关于"排毒" :"排毒"并非医学术语,人体拥有完整的代谢系统(肝脏、肾脏、皮肤等),不需要外部手段"排毒"。该概念属于伪科学表述,涉嫌误导消费者。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将减肥效果量化承诺并作为收费依据

海报明确标注"减5斤/500元""减10斤/900元""减15斤/1200元""减20斤/1500元",将减肥效果量化承诺并与收费直接挂钩。

《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对服务效果作保证性承诺。个体减肥效果因人而异,将减肥斤数与价格对应,构成对服务效果的量化保证,属于虚假承诺。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该量化承诺使消费者误以为支付对应金额即可获得对应减重效果,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以非医疗机构名义发布涉嫌医疗功效宣传

海报标注"通经络、理疗、排湿寒减肥法"等内容。

"理疗"为医疗术语,指利用物理因子进行治疗的方法,属于医疗行为。被举报人作为养生馆,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使用"理疗"一词涉嫌超范围宣传。

"排湿寒减肥法"将中医术语与减肥功效直接挂钩,缺乏科学依据,构成概念混淆。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二、价目表中的违法宣传行为

被举报人在店内价目表中,存在以下违法内容:

(一)以体表按摩项目宣称对内脏器官的保养功效

店铺內价目表列出"卵巢保养(168元)""肾部保养(168元)""乳腺保养(168元)"等项目。

关于"卵巢保养" :卵巢位于盆腔深处,体表按摩手法无法触及卵巢,更不可能产生"保养"效果。该表述在科学上不成立,构成虚假宣传。

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非医疗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卵巢保养""肾部保养""乳腺保养"均涉及人体器官,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具有医疗保健功效。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上述项目宣传的功效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符,构成虚假广告。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对服务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涉嫌超范围经营

价目表中的"美韵骨盆(498元)"项目,实质为骨盆修复/收窄,属于医疗美容或康复治疗范畴,养生馆无相关资质。

价目表中的"心肺艾灸保养(298元)"项目,涉及心肺功能调理,属于医疗行为,养生馆无资质开展。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举报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对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调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相关违法宣传材料等,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对虚假广告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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