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4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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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定书上隐瞒重要事实,2026年3月27日下乡勘验,亲眼所见“涉案水泥板确实存在局部坍塌”,裁定书全文未提及“坍塌”“倾倒”;亲眼所见水泥板持续恶化存咋安全风险。水泥板局部坍塌足以影响判决结果。
主审法官无法论证未鉴定,判决后水泥板坍塌和原判决没有关系,如论证有关系,至少发挥重申,如论证无关系,所有鉴定机构可以关门。
2在裁定书上未回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你院在裁定书上“不符合鉴定情形”。以自由裁量代替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安全性问题属于专门性问题,一二审肉眼勘验作为原判决依据,但是判决后接连倾倒直至坍塌,
坍塌事实写进裁定书,你院在裁定书上“不符合鉴定情形”能否自洽。一审未释明鉴定(程序错)→致原判事实不清→申请再审(主张缺乏证据)→高院审查时,仍未就‘缺乏证据’
的问题补正(用勘验发现坍塌来回应)→裁定书中连自己勘验确认的‘坍塌’事实都不敢用,只能以答非所问方式驳回。
整个诉讼历程,法院均拒绝查明案件关键事实程序空转,三级法院漠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涉案工程接连坍塌。湖南高院下乡勘验青眼所见坍塌事实,安全风险持续存在,在裁定文书上对土体坍塌,涉案工程砸在路面只字不提。放任安全风险持续存在,官司打到湖南高院所有司法程序空转。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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