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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株洲康泰供应链有限公司

时间:2026-05-13

涉及单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株洲康泰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一、事件经过】

2025年11月25日,我在小红书平台看到一条减肥产品广告,添加了对方微信号Qwy86888(自称"白先生"、"白顾问"),对方通过电话(0731)8166 2885联系我,宣称"不节食不运动2个月给我减30斤"、"达到易瘦体质不反弹",并明确承诺"这是最后一次交钱,后面不需要再花钱了"。

我信以为真后开始购买产品。然而此后对方反复使用"最后一次"的话术,不断让我继续付款。对方还安排所谓的"徐老师"对我进行健康恐吓,声称"尿酮过高会堆积在肝脏影响健康"、"有客户出差没吃药直接进医院抢救"、"脂肪代谢堆积会引起血管堵塞",我不停地被恐吓,害怕身体真的出问题,不得不继续付款。

从2025年11月25日至12月27日,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我支付了7笔款项,总计34,090元。具体如下:

第1笔:2025年11月25日,200元(商户-林小欢,微信扫码)

第2笔:2025年11月28日,410元(顺丰速运代收货款)

第3笔:2025年12月4日,2,480元(健康管理中心,花呗分期)

第4笔:2025年12月16日,5,000元(体重健康管理中心)

第5笔:2025年12月17日,10,000元(健康管理中心,邮储信用卡)

第6笔:2025年12月26日,5,000元(株洲康泰供应链有限公司)

第7笔:2025年12月27日,11,000元(株洲康泰供应链有限公司)

对方在整个过程中从未告诉我任何一个产品的具体价格明细,每次付款金额由他们一口定价,一万两万说多少就多少。而且收款方不断变换——从"商户-林小欢"到"健康管理中心"再到"株洲康泰供应链有限公司",明显是刻意分散收款以规避风险。

我初始体重64.6kg(约129斤),对方承诺2个月减到95-100斤。实际上我只瘦了9斤(最低60.1kg),之后体重反弹到65kg,比初始体重还重。产品完全无效。

我向对方提出退款后,对方先将我的微信删除(朋友圈不可见),后仅愿意退20%。我拒绝接受后,对方态度嚣张,表示"报警可以"。

【二、涉事企业违法事实】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收款方"株洲康泰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 经营异常:该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 注册资本仅5万元:却收取消费者34,090元,明显为"皮包公司"

3. 成立时间短:2025年9月8日成立,我11月25日即被入局,成立仅2个月就开始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4. 法定代表人:蒋盛平

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虚假宣传:宣称"不节食不运动2个月减30斤"、"终身不反弹",与实际效果严重不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2)诱导消费:反复承诺"最后一次交钱",实则不断加码,共骗取消费者34,090元

(3)健康恐吓胁迫:以"血管堵塞"、"进医院抢救"等话术恐吓消费者继续付款,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

(4)不开发票:收取34,090元从未开具任何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5)无明码标价:从未告知产品价格明细,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诿不作为】

我已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然而在调解过程中,我遭遇了以下问题:

第一,工商局工作人员称"聊天记录体现不出误导消费行为"。我要反问:对方宣称"不节食不运动2个月减30斤",实际效果是反弹至比原来还重,这不是误导消费是什么?消费者因为对方的虚假承诺才付费购买产品,聊天记录中有完整的虚假承诺内容,工商局凭什么说体现不出?

第二,工商局工作人员称"他们那边都提供了资质的,没有卖假药之类的,没办法处理,只能协商"。我要反问:对方提供的是什么资质?他们的产品是普通食品(固体饮料、代用茶等),根本不具备减肥功效,却宣称能减肥,这是不是虚假宣传?难道只要不是"卖假药"就可以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禁止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有明确处罚规定,工商局作为执法部门,为什么不去调查而是推诿?

第三,工商局工作人员称"之前说好的剩余产品全额退款他们也答应了,现在是你自己不愿意"。我要反问:对方骗了我34,090元,只愿意退所谓的"剩余产品款",且金额仅约6000余元(20%),我凭什么同意?他们每次都说"最后一次",却反复了6次,现在拿退20%来打发我,工商局不去追查对方的违法行为,反而来压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结果?

第四,工商局工作人员称"聊天记录没办法证明是被骗了"。我要反问:聊天记录中有对方反复承诺"最后一次交钱"的话术,有对方以健康恐吓手段胁迫消费者付款的内容,有付款记录证明对方收取了34,090元,有工商查询证明对方公司经营异常——这些证据还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吗?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工商局是不是在为涉事企业开脱?

第五,工商局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我反映问题时对方态度很差,"他一直在说我,我吵不过他"。作为一名消费者,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商局工作人员作为执法者,不是应该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投诉吗?为什么对消费者态度如此恶劣?

我认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此投诉过程中存在以下不作为行为:

(1)未依法调查被投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

(2)未依法调查被投诉人的经营资质问题

(3)以"只能协商"为由拒绝依法行政查处

(4)对消费者态度恶劣,未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偏袒被投诉方,以各种理由为涉事企业开脱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然而工商局在调解过程中明显偏袒对方,以"只能协商"为由拒绝依法查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这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

【四、我的诉求】

1. 请求湘问直通车将此投诉转交株洲市人民政府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其依法履职

2. 要求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株洲康泰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 要求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被投诉人的经营资质问题(产品是否具备减肥功效、是否有相关许可证等)

4. 要求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投诉人的税务问题(收款不开发票)进行查处或移送税务部门

5. 要求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指定公正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陈述均为客观事实,我有完整的付款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工商查询信息、对方公司经营异常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恳请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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