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3
涉及单位:新宁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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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新宁县公安局
我叫丁xx,现就新宁县公安局对新宁县金石镇老广场(玲珑超市对面)长期存在的唱歌噪音扰民违法行为,拒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处罚职责一事,提出严正投诉。
一、噪音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严重超标
自2024年起,新宁县金石镇老广场长期存在唱歌噪音扰民问题,已持续两年以上。广场噪音分贝检测仪(由城管部门安装)长期显示昼间读数超过70分贝,夜间曾达82分贝,远超《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2类声功能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限值。
二、城管部门早已介入劝阻,法定前置条件已满足
新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2月20日官方回复中明确承认:每日安排城管执法人员执勤巡查,对音量较大情况及时进行劝导,但因人手不足等原因,噪音扰民现象“仍有反复”。该回复直接证明,“经有关部门劝阻未能制止”的法定处罚前置条件早已满足。
三、公安机关长期推诿,110接警平台多次拒绝派警
在城管介入无效后,投诉人多次拨打110报警。110接警平台接警员以“生活噪音不归公安管”“需找城管”“需找文体局”等理由,屡次拒绝派警。其中2026年3月29日报警时,接警员明确声称“生活噪音不归公安管”,公开否认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2026年4月15日,投诉人要求找正式民警处理,一位女民警在电话中称“接警员拒绝出警也不是没有道理”,公开为违法行为背书。该女民警还多次搬出雷建斌主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声称“必须要经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让投诉人“去公安局五楼的法制大队,让法制大队的大队长来向您解释”,试图用一个出版社的释义来否定国家法律规定。女民警甚至明确声称:“不是说您作为一方当事人,您投诉,我们就必须要处理他。”将国家法律授予的法定处罚职责曲解为可选择的权力。
四、出警后仅口头“劝阻”,从未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被告下属金石镇派出所、快警虽曾多次出警,但仅作口头“劝阻”,从未依法出具书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多位民警在通话中明确表示“我们只能口头劝阻”,主动放弃法律授予的强制处罚权。
五、被告官方回复自认尚未处罚
2026年5月8日,新宁县公安局官方回复中,承认该广场噪音问题“长期存在”,同时明确表述“若整改后仍超标……依法予以处罚”。这一表述证明被告自认:截至目前,尚未对噪音违法行为作出任何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六、被告值班民警亲口承认推诿违法
2026年5月10日,投诉人再次报警,被告值班民警在通话中明确承认,其将噪音管辖权推诿给文体局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并承认“多次出警”,但仍拒绝履行法定处罚职责。
七、法定职责明确,被告拒不依法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修订)第八十八条,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依法劝阻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也明确要求:“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对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明确且不可推卸的。被告以所谓“公安非日常源头管理主体”为由否认自身法定处罚职责,是从根本上对抗法律。
投诉人已被迫于2026年5月11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投诉人已向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材料,检察院已受理并承诺督促办理。
投诉诉求:
请求将此投诉转交上级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督促新宁县公安局立即依法对新宁县金石镇老广场长期存在的噪音违法行为履行治安管理处罚职责,依法作出拘留或罚款等处罚决定;
追究110接警平台多次拒绝派警、民警公开否认国家法律、女民警搬出法律释义否定国家法律原文等违法行为的责任。
证据材料:
投诉人保存有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全部报警通话录音、12345长期举报通话录音和记录截图、110报警记录截图、老广场现场噪音违法视频(含分贝仪读数昼间超70分贝、夜间82分贝)、2026年5月8日新宁县公安局官方回复截图、2025年2月20日新宁县城管执法大队官方回复截图、纪委实名举报受理凭证、12389督察平台举报截图、行政起诉状副本等,可随时提供核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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