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1
涉及单位: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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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仍未解决
自2026年3月23日首次投诉以来,我家的核心问题——垃圾收集点(垃圾桶)正对我家窗口核心区域——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改变。
2026年5月11日,荷花街道办事处回复称“已竖立‘此处禁止丢垃圾’公告牌,并组织日常化保洁”。
该回复完全不解决问题:
垃圾桶位置未移动;
异味依旧存在;
所谓“禁止丢垃圾”的牌子,恰恰证明此处本就不应设置垃圾点,且客观上无法阻止居民投放垃圾(已发生过垃圾桶被拖回的情况),禁止丢垃圾的牌子在5月早已不见了。
二、对官方回复的性质认定
上述回复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敷衍应付:
回避核心诉求(迁移垃圾桶);
以“管理动作”替代“实质整改”;
将合理的相邻权诉求,转化为“居民之间不同意”的借口。
三、最终诉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第294条 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现提出以下不可再妥协的最终诉求:
立即迁移垃圾桶:由荷花街道办事处、市城管局联合行动,将现垃圾收集点迁移至距离我家窗口20米以外的合规位置。
出具书面整改方案:明确新选址、完成时限、责任单位,不再接受“竖牌子”“加强保洁”等无效措施。
追究敷衍办理责任:请求平台将此件转浏阳市政府办公室或长沙市网上群众工作部督办,并对本次明显不合理的回复予以否定。
四、证据与记录
12345工单号:010320260323004843、010320260408033428-1
本人保留现场照片、视频、日期记录
荷花街道2026年5月11日回复截图
我要求:在垃圾桶未实际迁移之前,本投诉不应当被视为“已办结”。
请求平台将此投诉标记为“不满意升级”,并转上级督办。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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