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1
涉及单位:怀化市自然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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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我公司”)现就怀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原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严重失信与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投入近亿元资金被无偿占用十三年、企业濒临破产倒闭的极端情况,向您作最紧急的反映与投诉。此事绝非普通经济纠纷,而是关涉政府诚信、法治权威与营商环境核心原则的重大问题,恳请上级部门立即介入,强力督办。这个问题拖了很长时间了,我多次在市里的相关部门跑断腿,政府工作人员一直回复我还在跟领导汇报,我还从未见到领导的面,不知道领导什么时候能看到我们企业的大困难,被逼无奈,我只有一级一级向上面的大领导求助。
具体困难如下:
一、 核心事实:企业完全履约,政府长期违约
我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通过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合法竞得编号2011-4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署《成交确认书》。我公司已严格、全面地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于2012年5月24日前支付首期5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000万元;此后应政府要求,为推进拆迁,又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陆续支付多笔款项。截至2014年1月15日,我公司累计支付款项总额已达93,334,739.6元。然而,自支付首期款项至今已逾十三年,出让方承诺的“净地”交付义务从未履行。地块现状与出让前完全一致,不具备任何动工开发条件。在此期间,我公司无数次奔走催告,得到的仅是“程序进行中”、“资金已挪用”等推诿之词,问题始终无解。2018年,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甚至在其出具的《询证函》中明确承认“应收账款”47,297,100.00元,却依然不履行交地义务。
二、 法律定性与责任分析:政府行为构成多重违法与根本违约
首先,本案所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依法属于行政协议范畴。行政机关作为协议一方,本应带头守法、重信践诺。然而,怀化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径已构成对合同义务的根本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让方在收取巨额土地出让金后,长达十三年不履行核心的交地义务,其违约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其次,政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出让与管理的强制性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为防止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供应土地必须符合“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等要求,即必须实行“净地”出让。怀化市以“毛地”形式出让土地,且始终无法完成拆迁整理达到交付条件,是导致土地长期闲置、企业无法开发的直接原因,该行为本身即已违法。期间,我公司出钱出力,为项目拆迁出资修建拆迁办公司,出拆迁补助,但是,13年来,资金被挪用了,地一直没有交付。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第十五条**均明确规定,出让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否则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怀化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公然违背。
尤为严重的是,该行为是对中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严重破坏。《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明文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怀化市相关部门无视国家三令五申,长期推诿塞责,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地方投资环境,负面影响极其恶劣。
三、 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民营企业被拖至绝境
高达九千三百余万元的资金是我公司的生命线,被政府无偿占用十三年,已产生毁灭性影响:一是直接的巨额财务成本,即便以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已远超本金;二是无法估量的机会成本,使我公司完全错失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黄金周期,预期开发利润全部落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失赔偿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三是企业经营已至生死边缘。为维系生存,公司不得不高成本融资,资金链彻底断裂,背负沉重债务,资不抵债,员工生计无着,已引发严重的社会不稳定风险。
四、 严正诉求
在此绝境之下,我公司恳请上级人民政府立即行使监督职权,责令怀化市人民政府在最短时间内拿出切实方案,解决此一拖十三年的严重问题。
首选方案:责令立即交地并赔偿。责令怀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三个月内,完成该地块的全部拆迁、平整工作,将符合“净地”标准的土地交付我公司,并办理权属登记。同时,必须就十三年的违约行为对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至少包括已支付款项的资金占用成本,应参照同期市场融资合理成本计算)予以足额赔偿。
替代方案:限期全额退款并赔偿。若确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土地,则应依据法律规定,同意我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责令怀化市人民政府在指定期限内,全额返还我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本金93,334,739.6元,并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计算方式同上)。
我们恳请贵部门能体察民营企业的艰难处境,监督、责令怀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诚信履约,尽快给我公司一个明确的、合法的解决方案,让我公司能够看到一线生机,让企业员工能够保住饭碗,也让社会看到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力量。
此致
敬礼!
反映人:怀化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赵忠平
日期:2026年5月11日
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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