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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社局行政不作为侵害百姓养老合法权益

时间:2026-05-10

涉及单位:绥宁县人社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实名投诉:绥宁县人社局背离信访法治化要求,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侵害百姓养老合法权益

本人陆居君,系邵阳市绥宁县乐安铺乡大团村村民,现实名反映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不依规、执法不守法,完全背离国家提出的信访法治化、办事依法化的要求,简单粗暴以不予受理搪塞群众合法诉求。

我有两项合法合理诉求,全程依规提交材料、走正规渠道:

第一,1987年至1992年我在乐安铺乡政府上班,属于历史临时用工,按政策应当认定工龄、补缴在职养老保险,我多次提交证明材料,人社局不核查、不认定、不办理。

第二,包茂高速征收本人责任田1.8亩,完全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我持有土地承包证、法院生效判决、国土部门确权回复,证据齐全,人社局依然推诿扯皮、拒不依规办理参保。

更离谱的是该局程序严重违法:

先后两次作出处理文书,都不直接送达本人,只转给家属,也不书面告知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救济权利,变相剥夺我的维权途径。

2026年4月30日又随意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拿重复信访当借口,混淆行政履职和普通信访的界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乱作为。

如今国家倡导信访法治化、办事讲规矩、行政有边界,公职部门本应依法履职、为民解难。但绥宁县人社局层层设卡、刻意推诿、程序违规、漠视群众养老民生大事,完全没有依法行政的担当,也违背信访法治化的政策要求。

我现已依法向绥宁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无奈县内部门关联密切、存在互相庇护顾虑,担心诉求依旧被搁置。

特此在投诉直通车栏目实名发声,恳请省市领导、省人社厅、省信访局介入督办:

1. 责令绥宁县人社局撤销违法不予受理决定,严格按照法治原则、信访法治化要求依规办事;

2. 依法认定本人乡镇工作工龄,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3. 依规落实本人包茂高速征地失地养老保险待遇;

4. 纠正该局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乱象,真正落实依法行政、信访为民。

本人保证所述全部属实,所有证据材料均可核查,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投诉人:陆居君

202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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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5-22 14:30:35

    关于陆居君同志“湘问投诉直通车”诉求的回复

    陆居君同志:
    您于2026年5月10日通过“湘问投诉直通车”反映关于补缴在乐安乡政府工作期间社保、被征地农民参保的问题,已转至我局办理,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主要诉求
    (一)要求补缴在乐安乡计生办工作期间社保;
    (二)按被征地农民参保。
    二、调查核实情况
    您系绥宁县乐安铺苗族侗族乡大团村5组居民,2012年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3年10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回复意见
    (一)您要求补缴在乐安乡计生办工作期间社保的诉求,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依法分类程序处理意见书(绥人社行决字〔2024〕3号)决定:驳回您要求补缴1987年至1992年在乐安铺苗族侗族乡人民政府从事临时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请求。本局已依法将此处理决定送达给您,并已明确告知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再提出同样诉求,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不再受理。
    (二)您要求按被征地农民参保的诉求。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作出《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绥人社行决字〔2026〕1号),并依法送达于您的家人,且已告知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您再提出同样诉求,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不再受理。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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