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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凤凰县交通局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其提供的违法资料作出合理解释

时间:2026-05-08

涉及单位:凤凰县交通运输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

一、投诉请求

1、责令凤凰县交通局(下称“该局”)对2025年10月9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实告知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有关龙清的信息(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如无该信息,书面说明“不存在”并解释为何工伤保险名单有龙清,且依法也应该有龙清,而工资专户和发放表却无。

2、认定该局拒绝提供《农民工实名制花名册》《农民工考勤表》,拒绝复印、拍照录音录像的行为违法。

3、责令该局就提供的明显违法、不合规的资料作出合理解释,并依法追究中州、智凯公司的法律责任。

4、对该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的错误抗辩予以纠正。

二、事实经过

(一)龙清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员,被中州公司列为农民工

2019年中州公司中标承建湖南省G352吉首乾州至凤凰腊尔山公路(凤凰段)A1标段,2020年3月龙清进场施工(铲车操作),2020年9月中州公司补缴工伤保险,法院调取的《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序号92明确注明龙清为“农民工”。

(二)违法分包导致无法正常核实信息

湘西州住建局确认智凯公司“无施工劳务专业资质及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凤凰县交通局承认“查明智凯公司违法行为”,依法龙清不能承包案涉工程且不与中州(或智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进入工地施工(详细理由和证据见4月12日的投诉资料),中州、智凯公司拒不与龙清签订劳动合同,龙清只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维权。

(三)申请信息公开,该局逾期未作书面答复

2025年10月9日龙清提交申请书,该局至今未出具任何书面告知书。

(四)2026年4月29日现场查看:该局提供资料严重违法、不合规

该局拒绝提供《劳务用工实名制花名册》及《农民工考勤表》,仅允许看《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但拒绝复印、拍照录音录像。龙清手持法院调取的《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逐一核对,发现以下严重违法、不合规问题:1、无用工单位盖章,形式非法。2、发放人员严重不符,工伤名单118人,发放表仅出现6人(含智凯公司总经理龚政权、监事刘世中),包含龙清在内的112名农民工完全消失。3、龙清信息缺失,工伤保险明确列为农民工,但发放表、工资专户均无龙清。4、发放周期违法,工伤名单和发放表均出现的6人中,3人次为3个月(3-5月或4-6月)发1次,4人次为5个月(8-12月)发1次,违反“按月发放”规定。5、无《劳务用工实名制花名册》、《农民工考勤表》,违反凤政办发〔2018〕44号第三条强制性要求。

该局工作人员自述“中州公司只提交这些资料”,对投诉人质疑回应“你是在找麻烦”“你自己去找中州、智凯公司”。

(五)该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该局在红网回复称“农民工工资账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适宜在网络公开”。投诉人驳斥:申请的是向本人提供,不是网络公开发布;向本人提供自身信息不侵犯隐私;允许现场看却拒绝复制拍照录音录像,自相矛盾。

三、该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且违法-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

据湘发改基础〔2019〕334号文件,案涉工程由国家、湖南省、凤凰县共同投资3.2679亿元,该局依法负有主管及监管责任。上述事实表明,该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备案审查中接收了明显违法、不合规的资料,现要求该局就以下问题逐项作出书面合理解释:1、为何允许无盖章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备案?该表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局为何接收且不要求整改?2、为何工伤保险名单118人,仅6人出现在发放表?其余112名农民工(含龙清)的工资通过什么账户发放?是否根本未纳入专用账户管理?3、为何龙清被中州公司列为农民工并缴纳工伤保险,却在工资专户备案和发放表中完全消失? 这是中州、智凯公司故意规避监管,还是该局备案审查遗漏?4、为何允许长达3个月、5个月的工资发放周期?凤政办发〔2018〕44号第十条明确要求“按月发放”,该局为何不依法责令改正?5、为何拒绝提供《劳务用工实名制花名册》《农民工考勤表》?这两项是凤政办发〔2018〕44号第三条强制要求建立并存档的法定材料。该局拒绝提供,是根本没有,还是拒绝公开?6、为何允许现场看、却拒绝复印拍照录音录像?该行为直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该局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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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县政府办 2026-05-20 09:17:04

    尊敬的网友:
    您于2026年5月8日提交的《请求凤凰县交通局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其提供的违法资料作出合理解释》的投诉材料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四点投诉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我局高度重视,再次组织专人结合前期调查核实情况、相关司法裁判文书及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复核。现逐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责令依法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实告知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有关龙清的信息”的问题。
    经我局再次核查:
    1、您与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凤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凤劳人仲案字〔2020〕第83号裁决书、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明确认定您与中州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您在案涉工程中系依据与凤凰县智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凯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以提供铲车租赁及操作服务的方式参与施工,并非中州公司或智凯公司招用的农民工。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系针对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鉴于您与中州公司、智凯公司之间均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中州公司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并未包含您的身份及工资备案信息。该账户内不存在“有关龙清的信息(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
    3、关于工伤保险名单中出现您姓名的说明。中州公司为您缴纳工伤保险,是基于其在您受伤后,为了处理工伤待遇事宜而单方作出的行为,该行为不能反推双方在事前存在劳动关系。此节事实已由相关仲裁及司法裁判文书确认。工伤保险参保名单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和管理体系,二者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
    综上,我局依法告知:经查询,您所申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有关龙清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特此书面告知。
    二、关于“认定该局拒绝提供《农民工实名制花名册》《农民工考勤表》等行为违法”的问题。
    1、《农民工实名制花名册》《农民工考勤表》《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州公司)及劳务合作单位(智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内部管理资料,由施工单位自行保管。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但上述资料的原始文本并非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直接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2、2026年4月29日,我局本着保障您知情权的原则,允许您现场查阅中州公司向我局备案的部分工资发放资料,已是在法定职责范围之外给予的最大限度的配合。我局工作人员当时拒绝您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录像,系因相关材料中涉及大量其他施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个人敏感信息,依法应予保护。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四十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资料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形式。我局允许现场查阅,已履行合理义务。您主张我局行为“违法”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责令该局就提供的明显违法、不合规的资料作出合理解释,并依法追究中州、智凯公司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1、针对您提出的资料无盖章、发放人员严重不符、发放周期违规等问题,我局经复核认为:上述资料系中州公司作为备案材料提交。我局发现其中存在不规范之处后,已依职责对中州公司进行了约谈,并责令其整改。但需明确的是,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我局主要承担监督管理职责,而非对每一笔发放记录及每一份表单进行实质性审查。
    2、关于资料是否“违法”以及是否追究中州、智凯公司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我局此前对您作出的《关于龙清对“凤凰县智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情况的举报和控诉书”的回复函》,智凯公司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已于2024年8月23日届满,我局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中州公司在用工管理及工资发放中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我局将结合您本次提供的新线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核查处理,核查结果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履职范畴,不另行向您作出书面解释。
    四、关于“对该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的错误抗辩予以纠正”的问题。
    我局再次明确:在红网等网络平台回复中称“农民工工资账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适宜在网络公开”,系针对网络公开发布的场景。您申请的是向您本人提供相关信息,我局从未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您现场查阅。您于2026年4月29日已实际在我局查阅了相关工资发放表。至于拒绝复制、拍照、录像,是出于保护其他无关人员个人信息的考虑,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因此,您要求我局“纠正错误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现就您本次投诉统一答复如下:
    1、您所申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有关龙清的信息”不存在,特此书面告知。
    2、我局在提供查阅服务及答复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您所主张的违法行为。
    3、对于中州、智凯公司在施工管理及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在法定职权和法定追诉期限内依法处理,但不对您个人作出除告知信息不存在以外的其他解释或赔偿。
    4、如您坚持认为中州、智凯公司侵害了您的民事权益(如租赁费、人身损害赔偿等),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继续主张权利。
    如您对本回复不服,可自收到本回复之日起60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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