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08
涉及单位:湖南信吾成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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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委托人): 付德浩
身份证号:3412****8008156514
联系电话:132****0278
被投诉单位: 湖南信吾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B座写字楼45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388786C
负责人:张兴亚
联系电话:189****1584
被投诉人员(微信名):
1. “信吾成律所法律服务团队张主任”
2. “信吾成律所法律服务团队谭总监”
一、投诉事项
1. 以“工作费用”为名收取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构成欺诈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民法典》,预收费用应当基于实际将要发生的开支。对方在未提供任何差旅、查档、邮寄服务的情况下,直接收取2380元且无法提供任何票据凭证,属于典型的“只收费不服务”,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2. 违规收费,远超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基础服务费仅200元,实际收取3860元,超出18倍。其中2380元虽写入合同但未实际发生,属于虚构收费名目。
3. 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约定的“协助恢复执行、整理立案材料、与法院沟通”等核心服务均未提供。投诉人自行送交的材料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明对方未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4. 涉嫌冒充律师或违规以律所名义招揽业务。
二、事实经过:
2025年10月至11月,投诉人因一起已终本的执行案件,通过微信与“信吾成律所法律服务团队”取得联系。对方自称湖南信吾成律师事务所张主任,承诺可协助恢复执行、查找财产线索。
2025年11月26日,双方通过线上签订《非诉讼法律服务合同(执行阶段专项服务增值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基础服务费200元,另按回款金额5%支付风险代理费(合同第四条中“基础服务费”空白处实际约定为200元,微信聊天记录可佐证)。
关于合同第六条约定的2380元“工作费用”,实际情况如下:
该条款明确写明,该费用用于“查档费、文书费、邮寄费、交通差旅费等”然而自签约至今: 案件从未恢复执行,执行程序未启动;
对方从未进行任何调查、出差、查档;
不存在司法鉴定、拍卖、评估等需要第三方收费的事项;
所有文书材料均由投诉人自行打印,并自行送往法院;
对方从未产生任何邮寄费用。
签约后对方以“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名义,先后要求投诉人支付:
1280元(签约前收取) 2580元(事后以合同第六条索要)
合计3860元,款项支付至湖南信吾成律师事务所账户。
自合同签订以来,被投诉方未实质性推进任何执行工作,仅通过微信发送几份申请执行文书模板,并要求投诉人自行打印、自行送往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该材料“毫无用处,系废纸”。案件至今未恢复执行,未有任何进展。
投诉人多次要求退费,对方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完全失联。
三、投诉理由:
1. 严重违规收费,超出合同约定且无依据
合同明确约定基础服务费仅200元,而实际收取3860元,超出18倍以上。合同第六条“工作费用”中2380元在签约时为空白,系对方事后单方填写,投诉人从未认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需严格执行收费合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金额。
2. 未提供约定服务,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约定的“协助恢复执行、整理立案材料、与法院沟通”等核心服务均未履行。投诉人自行送交的材料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明对方未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3. 以“调查费”“差旅费”等名义变相收费,涉嫌欺诈
所谓调查、差旅从未实际发生,也未提供任何票据或凭证。该行为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纪律。
4. 失联行为严重侵害委托人权益
签约后失联,表明被投诉方无履行合同意愿,已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四、投诉请求:
1. 请求贵局依法对湖南信吾成律师事务所及涉事人员立案调查;
2. 责令被投诉方退还全部费用3860元;
3. 如查实存在违规执业、冒充律师等行为,请依法予以处罚;
4. 请求贵局协调处理,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五、证据材料(附后)
1. 微信聊天记录(含约定基础费200元、对方索要1280元/2580元、失联过程);
2. 《非诉讼法律服务合同》电子版(含空白收费条款);
3. 微信转账记录及收款方信息(显示收款方为湖南信吾成律师事务所);
4. 法院执行局反馈情况(可提供书面说明或录音摘要)。
投诉人:付德浩
联系电话:132****0278
日期:2026年_4_月_21_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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