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05
涉及单位:娄底三中和乐坪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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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娄底三中初三2308班学生张某成的监护人。现就孩子近期在学校遭受恶意欺凌一事,向你们反映情况,并提出诉求:
一、 事件起因:
张某成在培训机构听闻2329班黄某彬说其班上同学黄某和喜欢2308班马某烨,而后课间闲聊时张某成与同班同学周某宇提到此事且未提及黄某和名字并提醒他保密,而周某宇却猜测出对方应该是黄某和并继续扩散,导致了马某烨不满并告知黄某和,之后黄某和就武断地认定张某成造谣于2026年4月18日在QQ空间公开发布侮辱和威胁张某成的言论(张某成是事发后打开QQ时发现对方申请加自己为联系人,有截图为证)。
二、事件经过:
1. 2026年4月20日上午第二节课后黄某和带同学一起强行将张某成带去卫生间说张某成造谣而要求他道歉。张某成为息事宁人而给他道了歉。
2.第三节课后黄某和又带人强行将张*成逼入卫生间要求他再次公开道歉遭拒绝后掐住张*成脖子将他顶到墙上进行暴力胁迫。威胁其到班级公开承认自己嘴巴贱!否则会继续施暴下跪道歉。
3. 午饭后黄某和第三次逼迫张*成到他们班的教室门口道歉并用同班吴同学的电话手表录下视频。
4.两点左右黄某和第四次进入张某成的教室恶意掀翻张子成的课桌,将书本扔在地上,再次要张*成给马某烨道歉后再收拾桌子,张某成没理他,自己扶好了桌子。
5.黄某和再度恶意掀翻张*成的桌子,周围同学因畏惧一向强势凶狠且多次进入政教处的黄某和(政教处老师一见他就说“怎么又是你”,班主任老师说他连父母都敢打)不去报告老师,甚至班上还有和黄某和关系要好的学生跟着嘲讽张某成!张某成只好给马某烨道歉再要求对方弄好桌子,可是却在张*成向马某烨道歉后,黄某和没有兑现承诺桌椅而是骂骂咧咧地扬长而去!
6.张某成已忍无可忍,追出去抓住黄某和衣服要求他去教室弄好自己课桌时,遭黄某和率先出重拳暴击,之后自卫还击,在持续近十分钟的扭打中,尤其最后几分钟,张某成被比自己高比自己凶狠的黄某和打得头晕眼花耳鸣而无力反抗,面对这种情况黄某和并没有收手,而是选择继续狠命踢肚子,拳击太阳穴,导致多处受伤头晕眼花耳鸣,最后,周围一大群围观者中有人着急报告了老师!
(以上均有视频为证)
三、学校与派出所处理意见
事件发生后,我们及时报了警。
4月24日(星期五),学校告诉我们:乐坪派出所认为两位同学(张某成与黄某和)都有问题,交由学校处理。学校认为这是小事,要黄某和道歉就可以了。
四、我们的意见与诉求
我们坚决不同意派出所与学校的处理意见。
我们的意见是:黄某和对张某成的欺凌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对学生欺凌的界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三)款明确将“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定性为严重不良行为。该法第41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矫治教育措施。
所以我们的具体诉求如下:
1、警方按校园欺凌处理此次事件,对黄某和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与帮扶,同时保证张某成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不受威胁。
2、学校给黄某和以及参与录像的同学记大过、警告等处分并删除相关视频并承担后续继续扩散的后果。
3、学校表扬、奖励并保护让事情没有更为恶化而最终报告老师的彭某辉同学。
4、黄某和公开诚恳给张子成道歉。
5、对张某成的检查费、医药费和精神抚慰及后期心理疏导等费用做出全额赔偿。
6、对张某成因此事耽误时间、有心理阴影等等原因而造成的对包括中考在内的负面影响作出合理协调。
此致
敬礼!
张某成的监护人:张某星
1897387****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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