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03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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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从以下几点去衡量,怎样替消费者维权!
1、本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被告参加一审之前就有提供了关于与被告经销商销售员对话时的聊天记录,在开庭之前本人对于销售员的聊天记录清空或不能提供是不知情的。
2、经销商对于销售员的聊天记录不能提供是在一审庭审中本人才得知的这一情况,本人会不会对聊天记录做手脚,敢不敢做手脚?如果在本人不知道销售员的聊天记录不能提供的情况下,本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在庭审时如果被告方销售员参加庭审时打开她的手机微信比较便能一一校对!
3、一审庭审中,本人拿着手机给法官看我的微信聊天记录解释那一张销售员发给我的预算清单时,法官让我给被告方看,我解释的是,被告方那里也有微信聊天记录他们自己能够看得到,是在那个时候被告代理人解释说销售员的手机掉了不能比对。那么被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的可信度有多大?需要法官去衡量!
4、被告代理人解释其销售员的手机掉了,可信度如何去衡量?需要从几个方面去考证,①、被告销售员有没有在手机丢失时选择报警备案?因为被告销售员的手机是她工作常用的微信账号,不光对我这一位消费者有做工作上的沟通交流,她是对所有消费者都使用的唯一交流账号。那么其数据对于销售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②、被告方代理人在一审时称销售员的手机丢失,那么销售员有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她的微信数据做挽回措施?能不能提供在丢失时的时间段的数据挽回措施的时间轴方面真实记录或数据?
5、如果被告方仅仅是以手机丢失且不能提供任何补救措施,也未曾报警备案,结合被告方销售员在二审后故意更改微信头像特征的行为动向,本人有理由怀疑被告方在一审庭审中称其销售员手机丢失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较是一个谎言!
最后补充一点,关于本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其内容中所提到的关于调解协议中的条款违法格式条款法律规定的情形,第4条实际是第3条。法官只需考虑其提及的内容是否能比较的上即可。不影响实际的违法情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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