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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严重渎职、程序违法及偏袒被申请人的投诉书

时间:2026-05-01

涉及单位:张家界市行政复议机关(市司法局)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市本级

投诉人:

张红霞(系申请人张兴家之女及代理人),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洞溪乡大田村5组,身份证号:43082119620812****。


被投诉人: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及相关承办工作人员、审批领导)。


投诉事项:

1. 投诉被投诉人在办理“张政复决〔2025〕71号”行政复议案件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程序,存在不进行现场勘验、不组织听证质证、无视关键伪造证据等不作为行为。

2. 投诉被投诉人在案件审理中明显偏袒被申请人(慈利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核心证据视而不见,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错误决定。

3. 请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媒体介入,对办案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追责,并督促司法机关在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予以纠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慈利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唐必明颁发的林权证(涉及东方峪林块),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申请人明确指出了该林权登记存在重大事实错误及程序违法问题,但复议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一、 怠于履行法定调查职责,未进行现场勘验(严重不作为)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慈利县政府将申请人的宅基地、房屋、畜舍及自留地非法划入了第三人的林地范围。这不仅是林权争议,更涉及不动产基本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在本案中,申请人已书面指出“林业三定”登记错误,且明确告知争议地块上有明显的建筑物(宅基地、畜舍)。复议工作人员完全可以通过现场看一眼就查明的事实,却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未进行任何现场勘验。 这种对明显可见的不动产现状视而不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和怠政。


二、 剥夺申请人质证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关键证据,指出2010年《林地林木现场勘查表》中界址权利人签名栏的“张兴家”系伪造,非申请人父亲本人所签。签名真伪是认定林权登记是否合法的核心证据。

然而,被投诉人从未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当面质证,也未对签名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在整个复议期间甚至未曾谋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被投诉人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程序严重违法。


三、 无视关键证据,认定事实不清,明显偏袒被申请人

1. 无视“权属转移证据缺失”: 慈利县政府将申请人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划归第三人,却未能提供任何合法的《权属转移协议》或征收文件。复议机关对此未予审查,反而在决定书中草率认定“未证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这是明显的偏袒。

2. 无视“伪造签名”线索: 对于申请人指出的《林地林木现场勘查表》签名造假问题,复议机关未做任何核实,直接采信了被申请人的答辩,导致错误的复议决定。


四、 法律适用错误,推卸监管责任

复议决定书仅以“林业三定”为基础,认为后续登记是对历史登记的完善,从而规避了对原始登记错误的审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林权登记必须权属清晰、界址清楚。既然存在将宅基地误登为林地、且签名造假的情形,复议机关理应撤销错误登记,而非用“历史遗留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背书”。


综上所述: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本案中,“腿不勤”(不去现场)、“眼不亮”(看不见伪造签名)、“心不正”(偏袒下级政府)。这种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法治政府的公信力。


目前,申请人已就此事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特此向贵单位投诉,恳请贵单位查明事实,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投诉人:张红霞

日期: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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