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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交警执法不明

时间:2026-04-29

涉及单位:益阳交警三大队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市本级

尊敬的益阳市委、市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

您好!

我是益阳市一名长期依法纳税的普通市民,现就我当事人在益阳市城区发生的车辆与犬只事故责任认定不公,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态度粗暴等问题,向贵单位实名投诉。投诉益阳交警三大队,交警余范平。

我当事人在益阳市城区正常驾驶车辆时,他人饲养的狗未拴绳、无人牵引,突然窜入道路与我的车辆发生接触。事发当时我当事人完全不知情、无人阻拦,我当事人便正常驶离。直到第二天交警联系我,我当事人才知晓此事,且我当事人的车辆因此受损严重。

但相关部门在未查清事实、未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我肇事逃逸。我当事人对此坚决不服:事故完全是因狗主人违法不牵狗绳造成,应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我主观不知情,不存在逃逸故意,如此认定明显不公。

此前我因失业情绪低落、曾有轻生念头,处于极度脆弱状态,与派出所沟通时,不仅未得到安抚,反而被工作人员威胁要将我关押。

作为一名长期守法纳税的市民,我对益阳市相关部门不明确执法标准、不依据事实办案、仅凭个人主观想法随意定性、随意威胁当事人的做法极度不满、极度心寒。这种执法方式既不规范、也不公正,严重伤害市民感情,损害政府公信力。

我要求相关部门给出明确、合法、书面的执法依据和解释。

如果此事不能得到公正处理、不能给出合理明确的答复,我将继续向上级部门、上级纪委、上级信访单位逐级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直至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恳请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督促核查,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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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益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赫山大队 2026-05-13 09:27:16

    尊敬的网友:
    您反映益阳市城区一起车辆与犬只事故责任认定不公问题的留言已收悉。经核实,情况如下:2026年4月19日8时40分,李某驾驶湘HDX***6小型轿车行驶至益阳市萝溪路时,与牟某饲养的未牵绳宠物狗相撞,致宠物狗当场死亡,李某驾车离开现场。接警后,民警勘查发现宠物狗已死亡,监控显示宠物狗从路边闯入车道,车辆碰撞后有刹车降速但未停车处置。李某称听到狗被压叫声、看到狗挣扎,踩刹车后未停车直接离开,事后未报警、报保险。交警认定,李某明知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如您对此次答复仍有异议,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益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或就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您对交通安全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赫山大队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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