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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吾成律师事务所签订执行阶段专项合同后,长期不履职、不推进案件、不沟通、不作为

时间:2026-04-27

涉及单位:湖南信吾成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投诉人:教送阁

身份证号:130429********3634

电话:177****9888

被投诉人:湖南信吾成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388786C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万达广场写字楼 B 座 45013 室

负责人:张兴亚

一、投诉请求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退还全部费用 10326 元;

认定被投诉人不尽职、不作为、严重违约,予以行业惩戒;

赔偿因拖延执行给投诉人造成的损失。

二、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投诉人签订《非诉讼法律服务合同(执行阶段专项服务)》,委托办理与河北逐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我已按要求支付费用合计 10326 元,但被投诉人收取费用后:

未开展财产查找、未起草执行文书、未推进立案;

长期不沟通、不反馈进展、不履行合同义务;

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

被投诉人只收费不服务,已构成严重违规违约,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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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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