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5
涉及单位:吉首市公检法及政法委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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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瑛、林琍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 曾光保,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1********2070,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社区长益路31号,联系电话:138****9869
被举报人:蔡瑛,男,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证号:14301199510730892(经核实)。林琍(林俐),女,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111638989(经核实)。
一、举报核心事由被举报人蔡瑛、林琍身为执业律师,其中蔡瑛系律师事务所主任,二人在代理吉首市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嫌与原吉首市政法委书记沈海清(已被查处)、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邱贤周、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域军等政法系统公职人员相互勾结,通过伪造证据、诱导伪证、泄露国家秘密、利益输送等方式干预司法活动,导致举报人遭受错误刑事追究、长期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同时,二人涉嫌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性质恶劣,涉嫌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刑事犯罪。
二、被举报人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事实
(一)与李小文、邱贤周、落马官员沈海清勾结,干预司法、制造冤假错案蔡瑛、林琍在代理郭峰与举报人所谓"虚假诉讼"纠纷案件中,与李小文、邱贤周、原吉首市政法委书记沈海清(已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相互勾结,利用沈海清主管政法工作的职务影响力,与李小文伪造相关证据,共同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将普通民事纠纷强行转化为刑事案件,导致举报人被错误羁押、判刑一年九个月。即便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人仍继续干扰司法办案,造成举报人长期超期羁押。
(二)与检察官不正当交往,涉嫌利益输送案件一审休庭后,蔡瑛与承办检察官杨域军同车出行,并宴请杨域军,林琍作为案件共同代理人一同参与。三人存在明显的不正当交往情形,涉嫌利益输送,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及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相关规定,涉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问题。
(三)诱导证人作伪证,妨害司法公正蔡瑛、林琍利用律师身份接触案件证人,通过利益许诺、威胁恐吓等方式,分工配合诱导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误导司法机关办案。同时,恶意滥用诉讼地位,指使郭峰本应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却试图以"受害人"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经举报人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异议,据理力争。法院未准许该请求后二人才被迫放弃。
(四)泄露案件信息,制造舆论审判蔡瑛从检察官杨域军处获取量刑建议书(涉密法律文书)后交由他人在快手、抖音、头条等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滚动播放,对举报人进行舆论审判,严重损害举报人名誉权及合法诉讼权利,涉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林琍作为共同代理人,对该行为知情并参与。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抗组织调查举报人曾于2022年1月27日就蔡瑛、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一事向长沙市司法局实名举报。二人不仅未收敛自身行为,反而心生怨恨,蔡瑛多次扬言"不惜一切代价把曾经举报过他的人一一送进去",对抗组织调查、意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态度极其恶劣。随后,二人利用政法系统关系网与李小文、邱贤周、沈海清、等人勾结,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导致举报人被无辜关押一年九个月,至今仍处于超期羁押状态。
三、被举报人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
公民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举报人被错误羁押、判刑一年九个月,至今仍处于超期羁押状态,合法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举报人垫资承建的工程款被侵占,相关投资款血本无归,经济上遭受不可逆的重大损失。司法公正与权威受到严重损害:二人与政法系统公职人员勾结,伪造证据、诱导伪证、泄露案件信息,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法治湖南形象。律师行业风气遭到败坏: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蔡瑛、林琍的行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律师行业责任;对举报人遭受的错误刑事追究启动执法司法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司法人员责任;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郑重承诺: 以上所述事实均有相应证据佐证,内容真实客观,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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