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3
涉及单位:留坝县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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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4月23日收到被留坝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6)陕0729执恢13号被限制。但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和短信等通知,留坝县人民法院也没有核实财产保全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对我实施限制。本人是广东人,财产所在地也是广东所在地,根本没有去过留坝当地和任何人产生财产纠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留坝县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立刻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对这个法院是不是跟不正当部门合作、非法操作,持有怀疑态度!该法院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本不该自己管辖的案件为了收取保全手续费,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就限制他人微信支付,这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民法典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留坝县人民法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核实财产保全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对我实施限制。还有就是财产保全要在合理合规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进行保全可以理解,但是留坝县人民法院对我名下的所有微信账户都进行了微信支付限制,导致我无法正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落实解决!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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