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3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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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法官错误判决行为
请求撤销错误判决
案号(2026)湘民申 649 号民事判决存在程序错误,具体为:
未采纳申请人提交的真实微信聊天合同证据;
错误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 2968 元,应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
撤销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请求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贺晓林曾通过微信承诺 “维修好车不要维修费”“不退车”“同意过户”,上述承诺构成合同约定,应作为判决依据。而且中介也是这样说的,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要求法官说明不采纳证据的具体理由,若法官拒绝说明或理由牵强,同样构成违法。
二、法律依据
(一)抗诉申请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
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5 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但需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
(二)再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整理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手机截图、聊天记录导出文件),并通过公证或司法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已经提交给法院法官违法不采纳证据
有其他证人证言录音,抗诉请求二、买方故意损坏车辆,责任是被申请人承担
交付后的风险转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车辆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若车辆在交付时正常,买方提车后损坏车,责任应由买方自行承担,卖车方无需赔偿。正常卖车给中介在卖车给被申请人故意搞坏车为理由敲诈勒索恐吓威胁欺诈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太黑了为什么法官包庇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被申请人欺诈违约事实行为罪不可赦的法官逍遥法外。不写被申请人违约欺诈,应该正确写被申请人违约欺诈。
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具体请求为:
撤销(2026)湘民申 649 号民事判决中关于 “赔偿 2968 元” 的内容;
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及相关全部诉讼费用。
程序违法(申请诉求)
民事诉讼:违反《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第 155 条(判决需说明证据认定理由)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85 条(公开证据判断理由),未说明理由或无正当依据不采纳关键证据属程序违法(简易程序可简化说理,非法证据除外);
若原判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如未组织证据交换、未听取申请人录音陈述),可直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第 3 项作为抗诉理由。
三、证据证明真实有效
证据真实有效,二、法律依据与抗辩要点
合同成立与履行根据《民法典》第 509 条,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车辆已交付并完成过户,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程序瑕疵法官未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或未在判决书中说明证据取舍理由,可能违反《民事诉讼法》第 152 条关于 “判决书应写明判决理由” 的规定。卖车最低价1.7万卖给中介承诺包过户,中介说只管1.7万,车1.7万卖给中介,告知中介车不保车况,没质保的,不保续航,1.7万最低价卖车给中介了,中介说要收2800元信息费,中介说卖车价格不要管车卖给别人,中介在1.98万价格卖给被申请人交付时车正常,带他去试驾,带他去充电,交付后被申请人开车回家后故意搞坏车,核心问题是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价格操作(要求你收款 1.98 万但实际你只拿 1.7 万),且买方在提车后故意损坏车辆,
(如 “承诺不退车,承诺同意过户,承诺维修好车,),买方无权单方要求退车。
微信承诺的法律效力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若内容明确且能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确实是被申请人违约故意搞坏车开违章开报废卖车,发信息恐吓威胁敲诈勒索欺诈行为是贺晓林违约责任
若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真实有效,但是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不采纳证据真实” 无理由不予采纳,违法违纪法官行为或故意隐瞒真实证据行为。
微信承诺合同约定的明确性
确实微信聊天内容明确包含电子合同(中介承诺车辆过户,但是被申请人违约欺诈故意搞坏车敲诈勒索恐吓威胁拒绝过户),法院错误不支持抗诉请求。
四、总结
抗诉“法官程序错误” 和 “法官不采纳证据真实证据” 而不判决事实违法违纪行为法官
提交证据给法院、明确法律依据,希望抗诉成功。,申请湖南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法官姓名罗婷玉审判员,姓名刘建基,审判员姓名孙建立法院法官违法违纪违规错误乱判决别人维修费行为,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机关抗诉。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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