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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涉嫌违法

时间:2026-04-23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投诉人:姜辉

被投诉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湘民申7844号裁定书承办人孙建立、合议庭成员匡小芹、米佳

投诉事项:承办人在裁定中隐匿核心证据、虚假陈述质证事实、违背事实与法律裁判,涉嫌违反《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一、核心违纪事实(附可核查证据)

(一)隐匿《损纸回抄管理规定》,故意歪曲“违规”事实

- 事实:我在再审申请中提交《恒安湖南纸业损纸回抄管理规定》(明确“杂物、外观按10%比例抽样检查”),且一审法官孙银军在2025年12月22日信访回复中承认“已接收该制度”(法院信访回复截图+一审庭审笔录)。

- 违规点:本案裁定书未提及该制度,直接将“10%抽样”的合规操作认定为“未彻底检查的违规”,符合《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隐瞒证据”。

(二)虚假陈述“二审证据已质证”,程序违法

- 事实:二审中恒安公司提交的《造纸(PM7)工艺规程文件》等证据,我未签署质证笔录(可查二审卷宗副卷)。

- 违规点:裁定书称“经查看二审卷宗,证据已质证”,但未附任何质证材料,属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裁判”。

(三)忽略“损失虚假”证据,主观认定损失

- 事实:我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26)显示“公司日产量70吨、我事发当日仅工作71分钟”,不可能造成30吨原浆损失。

- 违规点:裁定书未审查该证据,直接认定“损失远超5000元”,符合《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故意歪曲事实”。

(四)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枉法裁判

- 事实:我操作符合公司制度、损失无客观依据,不满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定要件。

- 违规点:裁定书强行认定“解除合同合法”,属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法律裁判”。

二、投诉依据

1.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隐瞒证据、故意歪曲事实/法律;

2.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法律适用错误。

三、投诉请求

1. 请调取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卷宗(重点核查《损纸回抄管理规定》是否在卷、二审质证笔录是否存在);

2. 对孙建立、匡小芹、米佳的违纪行为立案调查;

3. 督促撤销(2025)湘民申7844号裁定书,重新审理本案。

附件清单:

1. 证据一审法官信访回复+庭审笔录;

2. 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日产量+工作时长);

3. (2025)湘民申7844号裁定书原件。

投诉人:姜辉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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