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3
涉及单位:库伦旗人民法院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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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微信余额2026年4月23日被库伦旗人民法院执保冻结,执行案号为:(2026)内0524执保1032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本人疑问有如下几条:
1、冻结信息上提供的法院号码(0475-4719880)打过去并非法院联系电话,百度显示是高风险商业营销电话,但接听人又自称是法院执行部人员。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并没有查询到本人相关案件,拨打提供信息的电话询问其工作人员为什么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没有任何相关案件,其人员直接将电话挂断不予解释。本人登录中国审判信息流程公开网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6)内0524执保032号裁定文书。
3、本人债权纠纷是与小赢卡贷公司的纠纷,但小赢卡贷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本人债权转让库伦旗的一家名叫库伦旗盛浩科技有限公司,但没有收到关于把债权转让该公司的书面通知或短信通知。根据《民法典》,债权人转让债权,虽不用经债权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网贷平台或原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第三方起诉借款人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
4、库伦旗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和电子都没有,也没有邮寄或电话邮寄通知本人,本人微信突然被库伦旗人民法院执保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通辽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 程序严重违法:我至今未收到贵院送达的任何起诉状、传票、裁定书或债权转让通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名下账户被冻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 缺乏事实依据:冻结申请人库伦旗盛浩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我出示合法、有效的原始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无法证明其对我享有合法债权。
3. 超标的/生活必需:若不解除冻结,将导致我无法支付生活费用、水电、医疗及家庭生活必要开支,属于明显不当的保全措施。本人请求微信解冻并详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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