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3
涉及单位:新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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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漠视合同,物业公然违约,一审终审却判业主违约
新宁县法院为何对合同中"做到监控无死角无盲点,保证数据清晰有效真实"视而不见?
当业主陈南军的车辆在小区车位上被多次刮擦,当物业承诺的高清监控沦为“睁眼瞎”,当《物业服务合同》里白纸黑字的安全条款变成一张废纸,新宁县法院的判决却轻飘飘一句“一般性瑕疵”,就让物业公司彻底免责。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物业费纠纷,而是一场契约精神的崩塌,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公然漠视!
一、白纸黑字的承诺,是如何被撕成碎片的?
翻开《御景花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技术防范”条款写得清清楚楚:
安装有效摄像头300个以上,做到监控无死角无盲点,保证数据清晰有效真实。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天内完成监控折旧升级。
这是物业公司对全体业主的庄严承诺,也是其收取物业费的核心对价之一。然而,现实却是:
业主陈南军的车辆停在车位上,多次被刮擦,监控画面模糊到无法识别肇事车辆车牌号码,连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都只能无奈承认“摄像头是开发商装的老设备,像素不高”。
面对业主陈南军的质疑,物业方只愿拿出300元了事,仿佛业主陈南军几千元的维修损失,不过是可以随意打发的“施舍”。
一边拿着业主的物业费,一边不履行合同义务;一边承诺安全保障,一边放任监控失效,让业主的财产损失无处追责。这样的物业,和“占着茅坑不拉屎”有什么区别?
二、业主维权反成被告,谁给了物业的底气?
陈南军不是恶意拖欠物业费,他是在用最无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多次和物业沟通车辆受损问题,保留了完整的聊天记录、维修凭证、监控视频;他向法院提交了《责令对方提供证据申请书》,要求物业拿出服务日志、员工社保、公共收益流水,以证明其“提供了合格服务”;他反复强调,自己拒交物业费,是基于《民法典》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你不履行合同义务,我凭什么交钱?
可法院的判决,却给了业主当头一棒:
"……被告虽指出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且根据现有证据本院难以认定原告在物业服务中存在的情形达到了需酌减物业服务费的严重程度……。"
什么叫“存在一定的瑕疵”?当监控失效导致业主陈南军财产损失无法追责,这不是“瑕疵”,是失职!当物业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设备维护义务,这不是“服务问题”,是违约!法院一句轻描淡写的“瑕疵”,就彻底抹掉了物业的违约责任,让业主陈南军的损失只能自己扛,这难道不是在变相纵容物业的不作为?
三、业主的维权路,为何越走越窄?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漏洞本就触目惊心:
人员配置严重缩水:合同约定保安不少于18人,可第三方平台查询显示,深圳浩安物业新宁分公司的员工人数为0,所谓的“保安”可能都是未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临时工,连基本的社保都没有!
《御景花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七条(二)(5)"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政策给员工购买保险"。
可就是这样漏洞百出的服务,却依然得到了法院的“背书”。业主想通过拒交物业费倒逼物业整改,却被贴上“违约”的标签;想通过诉讼维权,却被一句“存在一定的瑕疵”驳回。长此以往,只会形成恶性循环:
物业躺着收钱,服务摆烂;
业主维权无门,只能被迫交钱;
合同变成废纸,业主的权益再也得不到保障。
四、谁来为业主的“安全感”买单?
业主交物业费,买的从来不是“保洁阿姨扫个地”,而是一个安全、有序、有保障的居住环境。当监控失效、安全失守,当合同承诺沦为空谈,业主的安全感早已被碾得粉碎。
本案的判决,看似维护了物业的“收费权”,实则伤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动摇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契约基础。如果连法院都对物业的严重失职视而不见,那么未来,还有哪个业主敢相信物业的承诺?还有哪个业主能在自己的小区里,安心地停好自己的车?
陈南军的遭遇,不是个案,而是无数被摆烂物业坑害的业主的缩影。
法院应正视物业的违约事实,不能用“存在一定的瑕疵”为物业开脱,毕竟,业主的物业费,不是用来养“甩手掌柜”的,更不是用来为物业的失职买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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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新宁县法院漠视合同,物业公然违约却判业主违约”的网帖,我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您反映的涉事物业在安防设施运维、日常服务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职的问题,可依法向御景花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反映,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督促物业公司整改;您也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等法定方式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权益。
二、关于案件裁判问题。经核查,案涉物业服务合同案件中,新宁县金石镇御景花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浩安公司新宁分公司签订的《御景花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权获得物业管理费。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费。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已提交证据证实其为案涉小区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依法有权主张物业服务费。被告陈某作为小区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其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陈某在庭审中提出的答辩意见,本院已依法全面审查,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事项,已依法向当事人释明。针对其提出的“原告未提供完整物业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其有权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主张。”经审理查明,原告已提交案涉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管理等资料,证实其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持续性、整体性的特点,系面向全体业主的全天候、全方位、过程性服务。因业主个体感知差异及小区实际情况,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瑕疵。但根据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瑕疵达到足以减免物业服务费的严重程度,亦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故本院对被告陈某的该项抗辩主张未予支持。
三、关于陈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