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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宜章法院对案件“不立不裁”的情况反映

时间:2026-04-22

涉及单位: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有关宜章法院对案件"不立不裁"的情况反映

我名叫李小义,家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第4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1022********0399.电话:137****3333。我曾被人在网上毁谤,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让我直接以“刑事自诉案件”向法院起诉。

今年2月13日,我向宜章县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彭北京、李祥忠、吴志星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之前,上述三人通过自媒体以问答式的方式进行采访(如图),并在多家网站发帖,对我进行诽谤,根据网站浏览次数显示达到了258059次。

根据彭北京、李祥忠、吴志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诽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现特向宜章法院提起诉讼。

但截至本状提交之日,已逾两个多月,该院既未依法立案,也未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更未就案件审查情况给予任何明确答复,多次沟通均无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应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对拖延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有权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法院应在受理投诉后十五日内反馈并纠正。

该院长期"不立不裁",严重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侵害自诉人法定诉权,导致民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受损,经营陷入困境。为维护司法公正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特提起自诉并投诉,恳请依法监督,限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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