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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大口屯派出所

时间:2026-04-22

涉及单位: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地区: 天津市,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

举报事项:请求依法查处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大口屯派出所办理“宝公(大口)不罚决字[2025]3012号”案件中,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执法文书无效的问题,并追究相关民警及辅警的执法责任。

一、基本事实

本人作为该行政案件当事人,从未签署过宝公(大口)送字〔2025〕第0619号《送达回执》,也从未收到过该回执。所谓的“受送达人签字”并非本人书写,属于伪造签字。同时,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公(大口)不罚决字[2025]3012号),系由大口屯派出所一名无执法权的辅警向本人交付,交付时无任何办案民警在场,也未出示执法证件,文书本身亦无送达民警签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送达行为依法无效。

二、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1. 送达主体严重违法,辅警无权实施执法送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实施,辅警不具备独立执法资格,无权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类文书。本案中,文书由辅警单独交付,无民警在场,送达主体完全不合法,送达行为自始无效。

2. 送达回执伪造签字,程序违法且涉嫌伪造执法文书

案涉《送达回执》中“受送达人”栏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系他人伪造。同时,回执中“送达人”栏空白,无任何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也未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完全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关于送达回执的制作规范。该回执既无法证明送达行为由民警实施,也无法证明本人自愿签收,属于无效执法文书,甚至涉嫌伪造案卷材料。

3. 法定送达要件全部缺失,文书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直接送达的法定要件包括:由民警送达、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自愿签收并捺印、送达回执由民警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案中,辅警交付文书时未出示任何证件,未告知本人权利义务;回执无民警签字、无单位公章、无本人真实签字,所有法定要件均不具备,无法证明本人已合法签收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书至今未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三、举报请求

1. 依法确认宝公(大口)送字〔2025〕第0619号《送达回执》无效,大口屯派出所未依法向本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公(大口)不罚决字[2025]3012号),该文书对本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 对大口屯派出所辅警单独送达执法文书、办案民警伪造送达回执签字、执法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责任。

3. 请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人指定邮箱:1103950281@qq.com,本人不接受任何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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