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2
涉及单位:库伦旗人民法院和小赢卡贷
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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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09889****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民意四路98号
被申请人:库伦旗人民法院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内0524执保463号冻结裁定书;
2.立即解除对复议申请人微信支付账户(微信号:lmm6462)及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五里墩支行,账号:[6222033202009460095])的冻结措施;
3.因账户冻结给复议申请人经营及生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5日]依据相关申请,作出冻结复议申请人上述账户的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人认为,该冻结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了复议申请人及家属的基本生存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账户冻结严重影响基本经营与生活,属超额、超范围冻结 复议申请人被冻结的微信及银行账户为唯一经营资金往来及生活开支账户,涵盖日常生活,家庭医疗及赡养老人费用等核心支出。侵害生存权益:冻结后账户资金无法动用,直接导致复议申请人及家属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障陷入困境,违反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的法定原则。 二、被申请人冻结程序违法,未保障复议申请人的申辩权利 1.被申请人在冻结前,未依法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议申请人直至账户无法使用才知晓冻结事宜,剥夺了复议申请人提出异议、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2.未依法审查冻结措施的必要性,未核实账户资金的专属用途,直接采取全账户冻结的极端措施,不符合民事执行的比例原则。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综上,被申请人的冻结行为既违反法定程序,又严重侵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经营权益及基本生存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审查,撤销原冻结裁定,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账户的冻结措施,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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